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
  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