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前項規定,於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者,亦適用之。
  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業務處理方式或監督管理
  事項者,依第一項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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