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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