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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