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
  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
  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
  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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