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 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 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 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