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
  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
  本法施行前參加之傳銷商締結書面契約;屆期未完成者,以違反第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參加第一項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算至締結前項契約後三十日內,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該期間經過後,亦得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
  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前項傳銷商於本法施行後終止契約者,關於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
  期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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