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文件、資料所載
  內容應配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
  關補正其應報備之文件、資料;屆期未補正者,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
  定論處。
  本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
  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
  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屆期未以書面通知者,以違反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論處。
  前項通知,傳銷商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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