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
  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
  。其捐助數額得抵充第二項保護基金及年費。
  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
  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二項規定據實繳納者,以違反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論處。
  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
  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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