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
  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後段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扣除買
      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
  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
  後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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