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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者,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 機關報備,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得依參加契約向多層次傳銷事業 主張退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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