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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如附件二)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 四、本期餘絀。
〔立法理由〕
規範說明收支餘絀表之項目分類。
附件二-財團法人名稱收支餘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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