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 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 ,得予以銷毀。
明定會計事項均須取得證明之會計憑證及會計憑證及其保存方法、保存年 限及銷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