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
會計帳簿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各項會計帳簿,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
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核准,得
予以銷毀。
〔立法理由〕
規範應設置之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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