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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報業間在無公認客觀公正依據之情況下,為閱報率調查數據之公
布及發行量排名,易引起爭議,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
平競爭,爰訂定行業警示原則如下:
一、比較廣告所為陳述或引據之資料,尤應忠於原資料意旨,且須與產品
    內容有實質關聯,其內容可供驗證,而無誤導交易相對人之虞,若不
    符前述條件,不宜以比較方式為廣告。
二、報紙閱讀率調查數據之公佈,不論藉由廣告或報導之方式,實已具有
    比較廣告性質;惟各報業、廣告代理業等,引用閱報率調查數據為廣
    告宣傳時,必須同時充分說明調查者,調查時間、調查方法、調查區
    域、調查對象、總樣本數、抽樣方法、成功樣本數、抽樣誤差值等資
    料,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
三、報業或廣告代理業引用任何調查數據,所為推估發行量之廣告或報導
    ,實亦已具有比較廣告之性質;惟報紙發行量之統計,亟須相關業界
    建立共識,早日奠定公正客觀之發行量稽核制度。於客觀公正之發行
    量稽核制度順暢運作前,報業或廣告代理業者若引據任何調查數據,
    而為有關發行量排名之表示,則須有公認客觀公正且可供驗證之統計
    支持,並舉證證明其正確性,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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