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
(一)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
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
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
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
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
認定」。
(二)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
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
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
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
二、「合理市價」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
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
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
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或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
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
技術及服務水準等。
(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
將就個案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