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研釋008號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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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
  (一)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
        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
        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
        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
        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合理
        認定」。
  (二)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
        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
        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從其
        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
二、「合理市價」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
        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
        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
        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或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
        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
        技術及服務水準等。
  (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
        將就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