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暨訴願案件閱卷試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案件之申請閱覽或抄錄卷
    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案件於本會調查階段之閱卷申請,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為限。
    前項之申請,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經資料提供者請求予以保密,認有正當理由者。
(二)涉及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或依法規、事件性質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未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提案資料或其準備文件。
(四)有妨礙本會或司法機關正常職務進行之虞者。
三、案件於本會調查階段,得申請閱卷範圍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
    查案件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以下簡稱本會閱覽參考表,
    附件一)所列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提供之事實資料為限;但經其請求保
    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之調查階段,為自本會受理後,一般案件至提請審查委員審
    查承辦單位擬妥委員會議提案前;簡化作業程序案件則至提請審查委
    員審查承辦單位擬妥文稿前。
    卷宗資料如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承辦人員應為適當之
    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亦同。
四、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
    委任書。
五、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之案件,前項期間自其意見回
    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
六、閱卷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
    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申請人除閱覽外,得繳費請求影
    印或列印之。
七、閱卷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
    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
    資料。
八、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間續閱。
九、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閱卷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告知不
    得再行申請續閱。
十、閱卷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
    ,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十一、案件於本會訴願審理階段,閱卷之申請,以訴願人為限。
    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申請,準用之。
    第一項得申請閱卷範圍,除依第三點第一項之規定外,以本會閱覽參
    考表所列本會調查所得及關係人事實資料為限。
    第一項所稱之訴願審理階段為案件自訴願受理後,至承辦單位將訴願
    決定書稿提陳初審委員審查前。
    不服本會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之案件,除本點規定外,關於原處分卷
    宗資料之閱覽,準用本要點之其他規定。
    不服本會訴願決定而提起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案件,於本會卷宗移送
    前,關於原處分卷宗資料及訴願卷宗資料之閱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十二、本要點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一
┌───┬────┬────┬────┬────┐
│資料來│項    目│具體資料│得否供閱│備    註│
│源類別│        │        │        │        │
├───┼────┼────┼────┼────┤
│當事人│檢舉人身│公司執照│不提供  │        │
│提供資│分背景資│營利事業│        │        │
│料    │料      │登記證  │        │        │
│      │        │身分證明│        │        │
│      ├────┼────┼────┼────┤
│      │檢舉人提│產銷資料│除本質上│實物〔證│
│      │供之事實│意見陳述│有機密性│物〕不提│
│      │資料    │其他案情│質者外,│供,但其│
│      │        │資料    │原則提供│照片可原│
│      │        │        │,但經檢│則提供  │
│      │        │        │舉人請求│        │
│      │        │        │保密而有│        │
│      │        │        │正當理由│        │
│      │        │        │者除外  │        │
│      │        ├────┼────┼────┤
│      │        │與案情無│不提供  │僅涉其他│
│      │        │涉資料  │        │法令    │
│      ├────┼────┼────┼────┤
│      │被檢舉人│公司執照│不提供  │        │
│      │身份背景│營利事業│        │        │
│      │資料    │登記證  │        │        │
│      │        │身份證明│        │        │
│      ├────┼────┼────┼────┤
│      │被檢舉人│產銷資料│除本質上│實物〔證│
│      │提供之事│意見陳述│有機密性│物〕不提│
│      │實資料  │其他案情│質者外,│供,但其│
│      │        │資料    │原則提供│照片可原│
│      │        │        │,但經被│則提供  │
│      │        │        │檢舉人請│        │
│      │        │        │求保密而│        │
│      │        │        │有正當理│        │
│      │        │        │由者除外│        │
│      │        ├────┼────┼────┤
│      │        │與案情無│不提供  │僅涉其他│
│      │        │涉資料  │        │法令    │
├───┼────┼────┼────┼────┤
│關係人│關係人身│公司執照│不提供  │        │
│提供  │份背景資│營利事業│        │        │
│      │料      │登記證  │        │        │
│      │        │身份證明│        │        │
│      ├────┼────┼────┼────┤
│      │關係人事│產銷資料│原則提供│實物〔證│
│      │實資料  │意見陳述│,但經關│物〕不提│
│      │        │其他案情│係人請求│供,但其│
│      │        │資料    │保密而有│照片可原│
│      │        │        │正當理由│則提供  │
│      │        │        │者除外  │        │
│      │        ├────┼────┼────┤
│      │        │與案情無│不提供  │僅涉其他│
│      │        │涉資料  │        │法令    │
├───┼────┼────┼────┼────┤
│本會調│約談陳述│        │原則提供│        │
│查所得│紀錄    │        │,但涉機│        │
│      │        │        │密或經陳│        │
│      │        │        │述人請求│        │
│      │        │        │保密而有│        │
│      │        │        │正當理由│        │
│      │        │        │者除外  │        │
│      ├────┼────┼────┼────┤
│      │問卷調查│取樣設計│提供    │        │
│      │        ├────┼────┼────┤
│      │        │統計結果│原則提供│        │
│      │        ├────┼────┼────┤
│      │        │個別問卷│不提供  │        │
│      │        │資料    │        │        │
│      ├────┼────┼────┼────┤
│      │專家意見│鑑定意見│原則提供│        │
│      │        ├────┤,但經鑑│        │
│      │        │專業見解│定人或專│        │
│      │        │        │業意見提│        │
│      │        │        │供人請求│        │
│      │        │        │保密者除│        │
│      │        │        │外      │        │
│      │        ├────┼────┼────┤
│      │        │專家身分│不提供  │        │
│      │        │背景資料│        │        │
│      ├────┼────┼────┼────┤
│      │公聽會意│個別發言│原則提供│        │
│      │見      │紀錄    │        │        │
│      │        ├────┼────┼────┤
│      │        │彙總分類│原則提供│        │
│      │        │結論    │        │        │
│      ├────┼────┼────┼────┤
│      │座談會意│個別發言│原則提供│        │
│      │見      │紀錄    │,但視性│        │
│      │        │        │質經該與│        │
│      │        │        │會者請求│        │
│      │        │        │保密者除│        │
│      │        │        │外      │        │
│      │        ├────┼────┼────┤
│      │        │彙總分類│提供    │        │
│      │        │結論    │        │        │
│      ├────┼────┼────┼────┤
│      │公會團體│        │提供    │        │
│      │意見    │        │        │        │
│      ├────┼────┼────┼────┤
│      │其他機關│機關來函│原則提供│機關請求│
│      │意見及資│及其代表│,但經該│保密當有│
│      │料      │到會陳述│機關請求│其公務上│
│      │        │        │保密者除│正當理由│
│      │        │        │外      │        │
│      ├────┼────┼────┼────┤
│      │其他調查│本會檢查│原則提供│        │
│      │所得資料│紀錄    │,但如有│        │
│      │        │        │部分涉機│        │
│      │        │        │密性質者│        │
│      │        │        │,該部分│        │
│      │        │        │除外    │        │
│      │        ├────┼────┼────┤
│      │        │實物〔證│不提供  │實物之照│
│      │        │物〕    │        │片可原則│
│      │        │        │        │提供    │
│      │        ├────┼────┼────┤
│      │        │攝影    │不提供  │        │
│      │        ├────┼────┼────┤
│      │        │錄音    │不提供  │        │
└───┴────┴────┴────┴────┘
  附件二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件閱卷申請書
┌────┬──┬─┬──┬──┬───────┐
│   閱   │  ︹│申│閱  │    │處□□    核  │
│   卷   │代應│請│覽  │      理擬擬擬      │
│   申   │理附│案│資  │    │意不同同      │
│   請   │人委│由│料  │      見同意意      │
│   人   │  任│:│範  │    │:閱閱之      │
│        │  書│  │圍  │        覽覽閱      │
│        │  ︺│  │︹  │    │  ,。覽      │
├────┼──┤  │請  │        因  之      │
│事代    │姓身│  │勾  │    │  閱  方      │
│業表    │名分│  │選  │        覽  式      │
│名人    │:證│  │︺  │    │  資  □      │
│稱姓    │  字│  │:  │        料  電      │
│:名    │  號│  │檢︹│    │  涉  腦陳    │
│  :    │  :│  │舉註│        及  影      │
│        │    │  │人:│    │      像      │
│        │與  │  │︹請│  ︹        檔      │
│        │申  │  │或詳│  線│              │
│        │請  │  │檢本│  以        □      │
│統身    │人  │  │舉會│  下│      影      │
│一分    │之  │  │人閱│  不        本      │
│編證    │關  │  │︺覽│  必│      供      │
│號字    │係  │  │提參│  填        閱      │
│:號    │:  │  │供考│  寫│              │
│  :    │    │  │之表│  ︺        □      │
│        │    │  │□,│    │      原      │
│        │    │  │產惟│            卷      │
│        │    │  │銷是│    │      供      │
│        │    │  │資否│申          閱      │
│        │    │  │料供│請  │              │
├──┬─┼──┤  │  閱│人                  │
│地電│與│地電│  │□由│    │              │
│址話│本│址話│  │意本│                    │
│::│案│::│  │見會│    │              │
│    │之│    │  │陳做│                    │
│    │關│    │  │述最│    │              │
│    │係│    │  │  後│                    │
│    │:│    │  │□決│    │              │
│    │□│    │  │其定│                    │
│    │檢│    │  │他。│    │              │
│    │舉│    │  │案︺│                    │
│    │人│    │  │情  │    │              │
│    │□│    │  │資  │  年                │
│    │被│    │  │料  │    │              │
│    │檢│    │  │    │                    │
│    │舉│    │  │    │︹月│              │
│    │人│    │  │    │簽                  │
│    │  │    │  │    │章  │            謹│
│    │  │    │  │    │︺日              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