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案件之申請閱覽或抄錄卷
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案件於本會調查階段之閱卷申請,以檢舉人及被檢舉人為限。
前項之申請,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拒絕之:
(一)經資料提供者請求予以保密,認有正當理由者。
(二)涉及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或依法規、事件性質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未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之提案資料或其準備文件。
(四)有妨礙本會或司法機關正常職務進行之虞者。
三、案件於本會調查階段,得申請閱卷範圍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
查案件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以下簡稱本會閱覽參考表,
附件一)所列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提供之事實資料為限;但經其請求保
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之調查階段,為自本會受理後,一般案件至提請審查委員審
查承辦單位擬妥委員會議提案前;簡化作業程序案件則至提請審查委
員審查承辦單位擬妥文稿前。
卷宗資料如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承辦人員應為適當之
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部不宜提供申請人閱覽者,亦同。
四、申請閱卷,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以其受僱人或律師為限,並應向本會提出
委任書。
五、指定之閱卷期日,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五日。
應以書面徵詢資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與否之案件,前項期間自其意見回
覆期限屆至之次日起算。
六、閱卷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本會,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資料閱覽,
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申請人除閱覽外,得繳費請求影
印或列印之。
七、閱卷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資料,隨同人員應
繳驗身分證件,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場影印、列印或抄錄卷宗
資料。
八、同一案件申請閱卷次數以一次為限。但依情形足認申請人有正當理由
者,得准予續閱一次。
閱卷人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得向承辦人員申請另定期間續閱。
九、閱卷應於本會指定之閱覽處所為之,並注意左列事項:
(一)對於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閱卷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卷,並告知不
得再行申請續閱。
十、閱卷申請人及其代理人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
,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十一、案件於本會訴願審理階段,閱卷之申請,以訴願人為限。
第四點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申請,準用之。
第一項得申請閱卷範圍,除依第三點第一項之規定外,以本會閱覽參
考表所列本會調查所得及關係人事實資料為限。
第一項所稱之訴願審理階段為案件自訴願受理後,至承辦單位將訴願
決定書稿提陳初審委員審查前。
不服本會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之案件,除本點規定外,關於原處分卷
宗資料之閱覽,準用本要點之其他規定。
不服本會訴願決定而提起再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案件,於本會卷宗移送
前,關於原處分卷宗資料及訴願卷宗資料之閱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十二、本要點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試行一年。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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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項 目│具體資料│得否供閱│備 註│
│源類別│ │ │ │ │
├───┼────┼────┼────┼────┤
│當事人│檢舉人身│公司執照│不提供 │ │
│提供資│分背景資│營利事業│ │ │
│料 │料 │登記證 │ │ │
│ │ │身分證明│ │ │
│ ├────┼────┼────┼────┤
│ │檢舉人提│產銷資料│除本質上│實物〔證│
│ │供之事實│意見陳述│有機密性│物〕不提│
│ │資料 │其他案情│質者外,│供,但其│
│ │ │資料 │原則提供│照片可原│
│ │ │ │,但經檢│則提供 │
│ │ │ │舉人請求│ │
│ │ │ │保密而有│ │
│ │ │ │正當理由│ │
│ │ │ │者除外 │ │
│ │ ├────┼────┼────┤
│ │ │與案情無│不提供 │僅涉其他│
│ │ │涉資料 │ │法令 │
│ ├────┼────┼────┼────┤
│ │被檢舉人│公司執照│不提供 │ │
│ │身份背景│營利事業│ │ │
│ │資料 │登記證 │ │ │
│ │ │身份證明│ │ │
│ ├────┼────┼────┼────┤
│ │被檢舉人│產銷資料│除本質上│實物〔證│
│ │提供之事│意見陳述│有機密性│物〕不提│
│ │實資料 │其他案情│質者外,│供,但其│
│ │ │資料 │原則提供│照片可原│
│ │ │ │,但經被│則提供 │
│ │ │ │檢舉人請│ │
│ │ │ │求保密而│ │
│ │ │ │有正當理│ │
│ │ │ │由者除外│ │
│ │ ├────┼────┼────┤
│ │ │與案情無│不提供 │僅涉其他│
│ │ │涉資料 │ │法令 │
├───┼────┼────┼────┼────┤
│關係人│關係人身│公司執照│不提供 │ │
│提供 │份背景資│營利事業│ │ │
│ │料 │登記證 │ │ │
│ │ │身份證明│ │ │
│ ├────┼────┼────┼────┤
│ │關係人事│產銷資料│原則提供│實物〔證│
│ │實資料 │意見陳述│,但經關│物〕不提│
│ │ │其他案情│係人請求│供,但其│
│ │ │資料 │保密而有│照片可原│
│ │ │ │正當理由│則提供 │
│ │ │ │者除外 │ │
│ │ ├────┼────┼────┤
│ │ │與案情無│不提供 │僅涉其他│
│ │ │涉資料 │ │法令 │
├───┼────┼────┼────┼────┤
│本會調│約談陳述│ │原則提供│ │
│查所得│紀錄 │ │,但涉機│ │
│ │ │ │密或經陳│ │
│ │ │ │述人請求│ │
│ │ │ │保密而有│ │
│ │ │ │正當理由│ │
│ │ │ │者除外 │ │
│ ├────┼────┼────┼────┤
│ │問卷調查│取樣設計│提供 │ │
│ │ ├────┼────┼────┤
│ │ │統計結果│原則提供│ │
│ │ ├────┼────┼────┤
│ │ │個別問卷│不提供 │ │
│ │ │資料 │ │ │
│ ├────┼────┼────┼────┤
│ │專家意見│鑑定意見│原則提供│ │
│ │ ├────┤,但經鑑│ │
│ │ │專業見解│定人或專│ │
│ │ │ │業意見提│ │
│ │ │ │供人請求│ │
│ │ │ │保密者除│ │
│ │ │ │外 │ │
│ │ ├────┼────┼────┤
│ │ │專家身分│不提供 │ │
│ │ │背景資料│ │ │
│ ├────┼────┼────┼────┤
│ │公聽會意│個別發言│原則提供│ │
│ │見 │紀錄 │ │ │
│ │ ├────┼────┼────┤
│ │ │彙總分類│原則提供│ │
│ │ │結論 │ │ │
│ ├────┼────┼────┼────┤
│ │座談會意│個別發言│原則提供│ │
│ │見 │紀錄 │,但視性│ │
│ │ │ │質經該與│ │
│ │ │ │會者請求│ │
│ │ │ │保密者除│ │
│ │ │ │外 │ │
│ │ ├────┼────┼────┤
│ │ │彙總分類│提供 │ │
│ │ │結論 │ │ │
│ ├────┼────┼────┼────┤
│ │公會團體│ │提供 │ │
│ │意見 │ │ │ │
│ ├────┼────┼────┼────┤
│ │其他機關│機關來函│原則提供│機關請求│
│ │意見及資│及其代表│,但經該│保密當有│
│ │料 │到會陳述│機關請求│其公務上│
│ │ │ │保密者除│正當理由│
│ │ │ │外 │ │
│ ├────┼────┼────┼────┤
│ │其他調查│本會檢查│原則提供│ │
│ │所得資料│紀錄 │,但如有│ │
│ │ │ │部分涉機│ │
│ │ │ │密性質者│ │
│ │ │ │,該部分│ │
│ │ │ │除外 │ │
│ │ ├────┼────┼────┤
│ │ │實物〔證│不提供 │實物之照│
│ │ │物〕 │ │片可原則│
│ │ │ │ │提供 │
│ │ ├────┼────┼────┤
│ │ │攝影 │不提供 │ │
│ │ ├────┼────┼────┤
│ │ │錄音 │不提供 │ │
└───┴────┴────┴────┴────┘
附件二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案件閱卷申請書
┌────┬──┬─┬──┬──┬───────┐
│ 閱 │ ︹│申│閱 │ │處□□ 核 │
│ 卷 │代應│請│覽 │ 理擬擬擬 │
│ 申 │理附│案│資 │ │意不同同 │
│ 請 │人委│由│料 │ 見同意意 │
│ 人 │ 任│:│範 │ │:閱閱之 │
│ │ 書│ │圍 │ 覽覽閱 │
│ │ ︺│ │︹ │ │ ,。覽 │
├────┼──┤ │請 │ 因 之 │
│事代 │姓身│ │勾 │ │ 閱 方 │
│業表 │名分│ │選 │ 覽 式 │
│名人 │:證│ │︺ │ │ 資 □ │
│稱姓 │ 字│ │: │ 料 電 │
│:名 │ 號│ │檢︹│ │ 涉 腦陳 │
│ : │ :│ │舉註│ 及 影 │
│ │ │ │人:│ │ 像 │
│ │與 │ │︹請│ ︹ 檔 │
│ │申 │ │或詳│ 線│ │
│ │請 │ │檢本│ 以 □ │
│統身 │人 │ │舉會│ 下│ 影 │
│一分 │之 │ │人閱│ 不 本 │
│編證 │關 │ │︺覽│ 必│ 供 │
│號字 │係 │ │提參│ 填 閱 │
│:號 │: │ │供考│ 寫│ │
│ : │ │ │之表│ ︺ □ │
│ │ │ │□,│ │ 原 │
│ │ │ │產惟│ 卷 │
│ │ │ │銷是│ │ 供 │
│ │ │ │資否│申 閱 │
│ │ │ │料供│請 │ │
├──┬─┼──┤ │ 閱│人 │
│地電│與│地電│ │□由│ │ │
│址話│本│址話│ │意本│ │
│::│案│::│ │見會│ │ │
│ │之│ │ │陳做│ │
│ │關│ │ │述最│ │ │
│ │係│ │ │ 後│ │
│ │:│ │ │□決│ │ │
│ │□│ │ │其定│ │
│ │檢│ │ │他。│ │ │
│ │舉│ │ │案︺│ │
│ │人│ │ │情 │ │ │
│ │□│ │ │資 │ 年 │
│ │被│ │ │料 │ │ │
│ │檢│ │ │ │ │
│ │舉│ │ │ │︹月│ │
│ │人│ │ │ │簽 │
│ │ │ │ │ │章 │ 謹│
│ │ │ │ │ │︺日 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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