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與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適用關係」考量因素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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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於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有以積極方式引人誤認者,則該行
    為即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惟若事業未有以積極行為引人誤
    認商品之原產地(國),而僅以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則該項地
    理名詞是否即係表彰商品之地理來源,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之普遍性
    認知,是否認為系爭商品係來自該地理區域而定。
    說明:
  (一)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
        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原產地、製造地、加工地等,為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十七點附表二第二十三項亦明
        訂,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使人誤為係於該原產地(國)或製
        造地(國)所生產或製造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故若事業
        於商品原產地(國)之標示,有以積極方式引人誤認者,則該行
        為即有違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條之虞(例如:81、12、28、(81)
        公處字第0六一號處分書吳信正君刊登違規藥品廣告案及82、 6
        、12、(82)公處字第0四二號處分書葛洛莉化粧品公司於化粧
        品產品目錄上刊登不實廣告案)。
  (二)惟若事業未以積極行為引人誤認商品之原產地(國),而僅係以
        商品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則出現於商品名稱中之地名,是否即
        表示商品之原產地(國),原則上仍應以一般或相關大眾之普遍
        性認知,是否認帶有此標示之商品係源自該地(國)而定。例如
        本會於處理省建設廳函請釋示「新竹米粉」之招牌,被外縣市仿
        冒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案中,即認定「新竹米粉」中之「新竹」
        僅係口味之表徵,而非係商品地理來源之表徵。

二、商品以附加地名之方式標示者,該地理名詞是否即係地理來源之指示
    ,依商品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方式,原則上可考量下列因素:
  (一)於天然農、林、漁、牧、礦產品,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表
        彰商品之地理來源;但該地理名詞業已轉換為品種名稱者不在此
        限。
        說明:
        例如濁水溪米所表彰者,應為產自濁水溪的米、波羅的海鮭魚,
        即係指於波羅的海補獲之鮭魚。惟若該地理名詞依一般相關大眾
        通念,業已轉換為品種名稱者不在此限,例如北京狗、哈蜜瓜所
        表彰者,僅係品種名稱,而非指產自北京的狗或哈密的瓜。
  (二)於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品,商品名稱中所含之地理名詞,
        於強調原料供應來源者,係表彰其原料產地;於強調加工技術者
        ,則係表彰其加工地。
        說明:
        此類天然產品由於尚需經加工之過程,始可提昇其交易價值,故
        除了原料來源會影響其品質外,加工之技術或方式亦為相關大眾
        所關切者,故於相關大眾重視原料供應來源者,其商品名稱中所
        出現之地理名詞即係表示其原料產地,例如澳洲奶粉所表彰者,
        係原料來自澳洲之奶粉。
  (三)於其他工業產品,則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所表彰之意義,亦應
        以相關大眾之認知為依據,若商品完全於同一地區製造者,則其
        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產地;若商品製造過程涉及數地時,
        則其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其內容實質變更地;而於強調技
        術來源之場合,則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即係技術來源地。另於
        進口產品時,有關其地理名詞之意義,亦可參考海關對原產地標
        示之認定結論。

三、商品名稱中所出現之地理名詞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該地理名稱之意
    義業已轉換,而非單純地理來源之表示:
  (一)地理名稱僅係種類名稱或商品性質描述者。例如法國麵包。
  (二)表彰商品特定供應來源者。例如中國石油。
  (三)該商品名稱業已獲主管機關核可准予商標註冊者。例如摩卡咖啡
        。
  (四)其他依一般相關大眾之觀點,商品名稱中之地理名詞已然轉換,
        而非單純為地理來源表徵者。

四、商品附加地名之標示除依本考量因素判斷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