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售速食麵外包裝圖示與內容物差距過大情形導正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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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目前國內市售速食麵外包裝與內容物不盡相同,尤以誇大食物之
圖示廣告,已引起消費大眾之不滿,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應導正業者不良廣告包裝。
一、業者應將速食麵產品之外包裝圖示與其內容物一致,或於八十三年七
    月起,於現有之產品外包裝及圖案同側(面)明顯處,以中文加註「
    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文義字樣;且所使用之文字
    不得小於二十級字體。
二、進口速食麵產品,應比照國內業者於產品外包裝及圖案同側(面)明
    顯處,以中文加註「圖案係供調理參考,實際內容參見標示」文義字
    樣;且所使用之文字不得小於二十級字體。
三、速食麵業者應於八十三年七月前將商品外包裝改善情形通知本會,並
    由本會依職權派員調查其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