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公平交易法事件關係人旅費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七條及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通知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關係人之交通費
    、雜費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關係人之出發地,以事業登記地址或工廠登記地址為基準;若為一般
    民眾,則以戶籍所在地或本會公函通知地址為基準。

三、關係人到場,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長途以搭
    乘火車、高鐵、公營汽車及船舶為原則,如有等位者,準用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人員之等位標準支給,遇有急迫情形經核准者
    ,得搭乘飛機。關係人身體殘廢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
    實支數計算。
    前項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作為搭乘之證明。

四、關係人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雜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
    人員每日雜費給與之標準,關係人之出發地距本會五公里以上、三十
    公里以下者,以該標準二分之一支給,超過三十公里以上者按全差報
    支雜費,住宿費不另支給。

五、本會承辦人應事前依程序借支各項旅費,並以當日發放為原則,如不
    及當日發放,應由秘書室匯寄收款人。

六、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逢用膳時間,由本會發放便當。

七、事業到場陳述意見各項旅費之支給,每事業每次以不超過兩人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