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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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有關法規命令之體例
及訂定程序等作業,參照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機關法
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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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命令應明列其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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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謂法規命令,係指本會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
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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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所訂之法規命令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或涉有其他重
要事項之規定者,必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應於明確授權之目的、內容
及範圍內為之。已發布之法規命令無法律明確授權,逾越授權範圍或
立法精神者,均應檢討修正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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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
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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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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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規命令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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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母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法律已明定其名稱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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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法規命令末條施行日期之規定方式,採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自發日施行者:
1.法規命令訂定時,除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者外,宜明定自發
布日施行。
2.如有特定條文不自發布日施行,宜於各該條文或另增列條文明
定其施行日期,其末條採下列體例:「本辦法除已另定施行日
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二)自特定日施行者:法規命令訂定時,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者,
宜採下列體例:
1.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定之。
2.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三)法規命令修正時,如擬變更施行日期,有修正末條之必要者,宜
就個案參照第一、二款妥適處理,並力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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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法律概括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僅得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法
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之必要範圍內,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
性事項加以規定,其內容不得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
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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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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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本會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之
。
人民或團體提議時,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
,並附具相關資料送本會辦理。
本會受理前項之提議,應視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屬本會主管之事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原提議者
。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應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應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本會應即著手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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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擬定法規命令時,應載明下列事項,對外公告:
(一)本會之名稱(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前項對外公告方式,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之,並輔以本會全球資
訊網(WWW)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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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訂定法規命令,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一)涉及公平交易政策之重大事項。
(二)嚴重影響事業及消費者權益之重大事項。
(三)對於產業將產生重大影響事項。
(四)規範事項涉及數機關之業務職掌。
本會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
程序之規定辦理。並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本會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前項對外公告方式,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之,並輔以本會全球
資訊網(WWW)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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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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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下列法規命令應經行政院核定者,應於報院核定後始得發布:
(一)依法律規定應報院核定後方能發布者。
(二)中央各級機關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
(三)各法律之施行細則。
(四)內容涉及行政院與各部、會、處、局、署間權責劃分中明定應
報院核定之政策者。
(五)法規命令應由二以上機關會同訂定發布或其內容涉及二以上機
關,且各機關對法規內容有爭議者。
前項應報院核定法規命令之函稿如附件一。
其他毌須報院核定之法規命令,由本會發布後應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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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發布訂定法規命令之發文方式如下(附件二):
(一)發布令(含法規條文)稿一,應繕印三份用印加註發布日期文
號後,隨相關函文附發,並張貼本會公告欄及刊登本會公報。
(二)本會送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書函稿二,附發布令稿影本(含法
規條文)乙份。應於O年O月O日(預定於下星期三發布,先
於本星期四)中午十二時前,派專差送達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
。
(三)本會送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書函稿三,附發布令(含法規條文
)乙份。應於洽定刊登當日九時前,派專差送達行政院公報編
印小組。
(四)本會報行政院函稿四,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
(五)本會致立法院函稿五,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法規總
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乙份。
(六)送有關單位函稿六,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
前項第一、三、四、五、六款之發文日期文號相同,第二款之發文
日期文號提前另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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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輔以本會全球資訊
網(WWW)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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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法規命令之修正與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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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規命令之修正與廢止,準用本要點參、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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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會發布修正法規命令之發文方式如下:(附件三):
(一)發布令(含法規條文)稿一,應繕印三份用印加註發布日期文
號後,隨相關函文附發,並張貼本會公告欄及刊登本會公報。
(二)本會送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書函稿二,附發布令稿影本(含法
規條文)乙份。應於○年○月○日(預定於下星期三發布,先
於本星期四)中午十二時前,派專差送達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
。
(三)本會送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書函稿三,附發布令(含法規條文
)乙份。應於洽定刊登當日九時前,派專差送達行政院公報編
印小組。
(四)本會報行政院函稿四,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
(五)本會致立法院函稿五,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法規總
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六)送有關單位函稿六,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
前項第一、三、四、五、六款之發文日期文號相同,第二款之發文
日期文號提前另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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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會廢止訂定法規命令之發文方式如下(附件四):
(一)廢止令(含法規條文)稿一,應繕印三份用印加註發布日期文
號後,隨相關函文附發,並張貼本會公告欄及刊登本會公報。
(二)本會送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書函稿二,附廢止令稿影本乙份。
應於○年○月○日(預定於下星期三發布,先於本星期四)中
午十二時前,派專差送達行政院公報編函印小組。
(三)本會送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書函稿三,附廢止令乙份。應於洽
定刊登當日九時前,派專差送達行政院公報編印小組。
(四)本會報行政院函稿四,附廢止令影本乙份。
(五)本會致立法院函稿五,附廢止令影本、原條文各乙份
(六)送有關單位函稿六,附廢止令影本乙份。
前項第一、三、四、五、六款之發文日期文號相同,第二款之發文
日期文號提前另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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