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工作,依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各處室應於年度開始前,配合年度施政計畫,研提下年度研究發展(
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計畫主題,於五月二十日前送企劃處彙整簽奉
主任委員核定;前開計畫主題修正時,承辦處室應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後知會企劃處。
承辦處室應依前項核定之主題,擬訂研究計畫研究主題表(如附表一
),於十月十五日前交由企劃處簽奉主任委員核定為本會列管項目,
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行研究計畫:列管之各處室研究計畫,應依計畫進度確實執行
。
(二)委託研究計畫:承辦處室應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託研究計
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採購與確定研究對像等相關事宜。
企劃處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
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各項研究發展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業務
經費支應。
|
三、研究發展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應依照預定進度進行研究。研究期間如
有停止研究、延長研究期間、變更或新增研究項目等異動情形,承辦
處室應即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送企劃處更新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
四、研究發展計畫之列管方式如下:
(一)自行研究計畫:前三季之研究情形,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
二十日及十月二十日前填報(如附表二),並由企劃處彙整簽陳
主任委員。
(二)委託研究計畫:列入本會施政計畫管制項目予以管考,承辦處室
應以期中(末)報告方式進行實質審查;列為重點查核之計畫,
承辦處室應於簽約後每二個月填具「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查核表」
(如附表三),送企劃處彙整簽陳主任委員。
|
五、承辦處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列管研究發展計畫之報告,
並送十二冊予企劃處備查;自行研究報告應含提要表(如附表四),
並依規定格式印製成冊(如附表五)。
|
六、企劃處彙整自行研究報告後,應聘請本會委員或具有業務專長、學術
地位之學者專家為評審委員,進行書面評審評定初評成績(評分表格
及評審標準如附表六)。
前項各篇研究報告應至少由相同二委員評審。
|
七、評定初評成績之自行研究報告,經本會副主任委員召集前點之評審委
員複評,確具行政革新效益與業務改進效能者,得依本會陞遷評分標
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並按下列獎勵標準核發獎金,獲優等及甲等
者並由主任委員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獎金三萬元整;另由本會發給優等獎狀。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獎金二萬元整;另由本會發給甲等獎狀。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獎金一萬元整。
前項獎金均在本會相關業務經費項下勻支。
|
八、企劃處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會前一年度研究
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
九、獲獎之研究報告,列為年終考績評等之參考資料,並得由本會擇優出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