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關於反托拉斯之遵法行為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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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鑒於我國產業為因應國際化而有跨國經營之必要,企業倘有涉及反托
    拉斯之違法情事,除有我國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外,將不免面臨各國競
    爭法主管機關之調查,故為使企業預防及避免觸犯反托拉斯法(或稱
    競爭法,在我國為公平交易法,以下同)而遭受處罰,爰蒐集彙整並
    分析相關行為態樣,訂定本行為守則,俾利企業遵法從事商業行為,
    降低面臨違法風險。

二、通則
  (一)訂定遵守反托拉斯法遵法規章,其具體內容可依據營業規模及組
        織文化予以規範。
  (二)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反托拉斯教育訓練,管理階層亦應參與及明
        白表示支持遵法規章。
  (三)瞭解有經商往來之每一個國家反托拉斯法規定,並隨時相應配合
        更新企業之遵法規章。
  (四)當知悉商業交易有違反反托拉斯法行為發生時,應立即通知主管
        機關,若企業已涉入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
        儘早跨國評估或申請寬恕政策以減輕違法責任。
  (五)應了解在特定國家習慣使用的商業行為模式,在其他國家不必然
        都被認定為合法。

三、聯合行為
  (一)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
        求主辦者提供議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
        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二)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如價格、數量、產能
        利用率、交易對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向上司
        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三)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
        警覺性,並應以書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之時
        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四)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
        公會彙整之過去總體資料。
  (五)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
        司未來定價有關,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六)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
        郵件或電話進行業務上之聯絡。
  (七)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
        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
        、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條件、產量、庫存
        量、交易對象、交易條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八)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議
        ,讓競爭對手配合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論競
        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四、限制轉售價格
  (一)可以對經銷商使用非強制性且不附帶獎懲規定的建議售價。
  (二)不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也不可設定最低銷售價格。
  (三)不要以折讓、回饋、或成本分攤方式要求經銷商固定轉售價格。
  (四)不要將自己的經銷商與競爭者經銷商之轉售價格相互連結。
  (五)不得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之方式迫使經銷商維持轉售
        價格。

五、獨占或具優勢地位(適用於具相當市場力之企業,市場力之高低各國
    定義不同)之濫用
  (一)定價基準可以鄰近地理區域內具替代性商品作為參考依據。
  (二)不可因具有市場之獨占地位任意訂定過高價格。
  (三)不要將價格訂定低於成本以下以排除競爭者之競爭(即不要採行
        掠奪性定價)。
  (四)具正當理由可以採行獨家經銷模式。
  (五)當市占率很高時,獨家代理經銷約定之時間最好不要太長(本點
        市占率高低視各國立法不同而有不同)。
  (六)無正當理由不要限制經銷商只能在既定區域內銷售,亦即不可限
        制經銷商於經銷區域外之銷售行為。
  (七)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交易。
  (八)無正當理由不應對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
  (九)無正當理由不要採用搭售策略,如使用搭售時應允許交易相對人
        可分別購買單項商品。
  (十)不可要求其他企業對特定企業進行杯葛(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
        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