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貫徹分級審查精神,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
之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名定本會對於現制競爭效果輕微之結合申
報案件,得採簡化作業程序,以提升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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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行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類型:係指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
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之類型,且無該處理原則第八點之
例外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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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作業之簡化
(一)適用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申報案件,承辦單位應於收受完整申報
資料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核發縮短通知。
(二)依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結合申報案件,不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
結合申報案件對外諮詢意見應行注意事項」。
(三)行政作業係由承辦單位簽註意見層送輪值委員審查,並奉主任委
員或副主任委員核發縮短通知後,再擬具報告案,按月以表格彙
整提報委員會議追認。公文處理流程圖如附。
(四)承辦單位簽陳核發縮短通知時,得僅就事業申報之結合類型是否
為第二點所稱「採簡化作業程序之結合類型」進行研析,倘認符
合該點規定者,即得逕認該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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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報書表之簡化
適用本作業程序之結合申報案件,申報事業應備文件另依「事業結合
申報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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