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汽車零(配)件交易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汽車
    零(配)件交易行為涉及公平交易法之相關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指從事汽車零(配)件製造或銷售之
        事業。
  (二)正廠零(配)件:指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開發或指定使用於其車
        輛上之零(配)件。
  (三)副廠零(配)件:指非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開發或指定使用於其
        車輛,但與正廠零(配)件規格相符且未標示正廠授權使用商標
        之零(配)件。

三、(聯合行為之禁止)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具
    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數量、交易對象、
    分配業績、劃分市場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
    品交易供需之市場功能之行為。

四、(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禁止)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汽車零(配)件
    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就事業所提事證,審酌下列因
    素認定之:
  (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五、(杯葛行為之禁止)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不得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拒
    絕銷售零(配)件或零(配)件檢測、維修、校正等設備予特定維修
    事業而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

六、(差別待遇行為之禁止)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對他事業為差別待遇而有限
    制競爭之虞之行為。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七、(限制事業活動行為之禁止)
    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不
    得為之:
  (一)不正當限制經銷商銷售正廠零(配)件予獨立維修商或汽車材料
        行(含貿易商)。
  (二)不正當限制汽車零(配)件製造商銷售副廠零(配)件予獨立維
        修商或汽車材料行(含貿易商)。
  (三)不正當限制汽車零(配)件製造商於新車組裝之正廠零(配)件
        上以顯而易見方式標示汽車零(配)件製造商自有之商標或標識
        。
  (四)其他不正當限制事業活動行為。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
    、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
    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八、(其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資訊未透明化造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之顯失公平行為:
  (一)未揭露限制外售零(配)件之品項、取得方式(如查驗行照等)
        及限制理由(如需特殊維修工具、檢測設備等)。
  (二)未揭露維修資訊或技術之取得方式、取得條件(如需特殊儀器、
        設備或證照等)、收費標準及限制提供之理由。

九、(法律效果)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違反第三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五
    條之違反。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違反第四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之違反。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違反第五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條第一款之違反。
    汽車零(配)件產銷事業違反第六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條第二款之違反。
    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違反第七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
    五款之違反。
    汽車製造商或代理商違反第八點者,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
    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