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
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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