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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