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
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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