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
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