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業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相
    關機關之協調與聯繫,設置業務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以消保會秘書長為召集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副首長
    或幕僚長、直轄市政府之副首長或幕僚長、縣(市)政府之主任秘書
    為委員組成之,均為無給職。各機關並應指定一位高級人員專責擔任
    消費者保護工作之連絡事宜。

三、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稟承消保會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有關事宜。
  (二)關於重大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三)關於消費者保護工作方案或計畫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制(修)訂之初步審議事項。
  (五)關於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工作之事項。

四、本會報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邀請與議案有關之委員參加
    ,並副知消保會委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
    本會報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消保會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六、本會報決議事項經簽報消保會主任委員或提報消保會委員會議議決後
    執行。

七、本要點提經消保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