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推嬰兒車商~標示基準
一、為建立手推嬰幼兒車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與使用者之安全,特依「商品標示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
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 之。
二、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
(一)附有車輛,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
STROLLERS) 。
(二)附有車輛,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 RIAGES)。
(三)附有車輛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三、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製造年份。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
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四)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五)主要成分或材質。
(六)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七)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八)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
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四)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五)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
(六)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
,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七)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
警告」或「注」二字字體應大於
5mm×5mm。
(八)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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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 類 │ 警告標示內容 │
├────────┼──────────────┤
│1.可載運嬰幼兒並│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
│ 使嬰幼兒保持坐│ 車上無人看護。 │
│ 姿之車台 │2)警告!本產品不適用於未滿六│
│ (STROLLERS) │ 個月大以下的孩童。 │
│ │3)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
│ │ 、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
│ │ 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4)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
│ │ 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
│ │ 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
│ │ ,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 │
│ │5)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
│ │ 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
│ │6)警告!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時│
│ │ ,務必先確定已將嬰幼兒移開│
│ │ ,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
│ │7)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
│ │ 嬰幼兒車。 │
│ │8)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
│ │ 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
│ │9)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10) 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
│ │ 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 │ 。 │
│ │11) 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
│ │ 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
│ │ 台往上提。 │
├────────┼──────────────┤
│2.可載運嬰幼兒且│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
│ 設計坐臥可調之│ 車上無人看護。 │
│ 車台 │2)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
│ (CARRIAGES) │ 、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
│ │ 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3)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
│ │ 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
│ │ 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
│ │ ,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 │
│ │4)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
│ │ 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
│ │5)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
│ │ 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時必須確定│
│ │ 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全│
│ │ 距離。 │
│ │6)警告!嬰幼兒可能會滑入足底│
│ │ 部分的缺口或造成窒息。(如│
│ │ 手推嬰幼兒車並無缺口或使用│
│ │ 平躺時其所有缺口會自動縮小│
│ │ ,則不必標示上述警告文字)│
│ │7)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
│ │ 嬰幼兒車。 │
│ │8)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
│ │ 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
│ │9)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10) 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
│ │ 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 │ 。 │
│ │11) 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
│ │ 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
│ │ 台往上提。 │
├────────┼──────────────┤
│3.附有車輛及背帶│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
│ ,可手推及肩背│ 車上無人看護。 │
│ 之嬰幼兒載具。│2)警告!不得同時乘坐二位以上│
│ │ 嬰幼兒或附載其他物品、附件│
│ │ 於推車之嬰幼兒載具上。(除│
│ │ 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3)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
│ │ 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
│ │ 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
│ │ ,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 │
│ │4)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
│ │ 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
│ │5)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
│ │ 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或背帶時必│
│ │ 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或│
│ │ 背帶保持安全距離。 │
│ │6)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
│ │ 嬰幼兒車。 │
│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
│ │ 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
│ │8)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9)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置│
│ │ 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
│ │10) 警告!不使用肩帶方式時,│
│ │ 應確實將背帶收好,使嬰幼│
│ │ 兒無法接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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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警告標示: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手推嬰幼兒車,應依上款及下
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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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 類 │ 警告標示內容 │
├────────┼──────────────┤
│1.具不透氣材質製│警告!加裝篷罩時,應注意透氣│
│ 作之篷罩 │以免造成窒息。 │
│2.具腰部及胯部雙│警告!嬰幼兒應同時使用腰部及│
│ 重式之安全皮帶│胯部的安全帶。 │
│ 。 │ │
│3.設計可同時乘作│警告!當同時乘坐二位嬰幼兒時│
│ 二人之手推嬰幼│,必須坐於指定的位置。 │
│ 兒車 │ │
│4.具備煞車或制動│警告!停置此手推嬰幼兒車時務│
│ 系統之手推嬰幼│必確實使用所有之制動裝置。 │
│ 兒車 │ │
│5.具有置物架或掛│警告!本置物架掛勾限載××重│
│ 勾之手推嬰幼兒│量之物品。(此重量限制由廠商│
│ 車 │依設計之安全規範自行訂定) │
│6.具有玩具附件之│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或不當│
│ 手推嬰幼兒車 │使用玩具。 │
│7.具有可收縮或折│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
│ 疊車台設計之手│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
│ 推嬰幼兒車 │ │
│8.含有易燃材料之│1.警告!遠離火源及2.火燄標誌│
│ 手推嬰幼兒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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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準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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