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手推嬰兒車商品標示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手推嬰兒車商~標示基準
一、為建立手推嬰幼兒車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與使用者之安全,特依「商品標示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但
    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品得依輸入國規定標 之。
二、本基準所稱手推嬰幼兒車係指:
(一)附有車輛,可載運六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
      STROLLERS) 。
(二)附有車輛,可載運嬰兒之坐臥可調之車台(CAR-  RIAGES)。
 (三)附有車輛及背帶,可手推及肩背之嬰幼兒載具。
三、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及型號。
(二)製造年份。
(三)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其為進口者,
      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四)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五)主要成分或材質。
(六)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七)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八)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
        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四、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
(一)標示事項應標示於本體明顯之處,且以不易磨損之固定標籤標示。
(二)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三)標示所用之文字及數字,應大於2.5mm×2.5mm。
(四)標示內容應以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五)外銷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改為內銷時,應加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
      。
(六)進口手推嬰幼兒車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
      ,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七)警告標示所用之字體或符號,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於辨識,「
      警告」或「注」二字字體應大於
      5mm×5mm。
(八)警告標示之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
┌────────┬──────────────┐
│ 種          類 │        警告標示內容        │
├────────┼──────────────┤
│1.可載運嬰幼兒並│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
│  使嬰幼兒保持坐│  車上無人看護。            │
│  姿之車台      │2)警告!本產品不適用於未滿六│
│  (STROLLERS) │  個月大以下的孩童。        │
│                │3)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
│                │  、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
│                │  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4)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
│                │  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
│                │  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
│                │  ,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                        │
│                │5)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
│                │  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
│                │6)警告!欲調整手推嬰幼兒車時│
│                │  ,務必先確定已將嬰幼兒移開│
│                │  ,否則可能造成嬰幼兒受傷。│
│                │7)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
│                │  嬰幼兒車。                │
│                │8)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
│                │  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
│                │9)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10) 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
│                │    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                │    。                      │
│                │11) 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
│                │    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
│                │    台往上提。              │
├────────┼──────────────┤
│2.可載運嬰幼兒且│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
│  設計坐臥可調之│  車上無人看護。            │
│  車台          │2)警告!不得附載其他的嬰幼兒│
│  (CARRIAGES) │  、物品或附件於推車上。(除│
│                │  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3)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
│                │  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
│                │  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
│                │  ,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                        │
│                │4)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
│                │  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
│                │5)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
│                │  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時必須確定│
│                │  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保持安全│
│                │  距離。                    │
│                │6)警告!嬰幼兒可能會滑入足底│
│                │  部分的缺口或造成窒息。(如│
│                │  手推嬰幼兒車並無缺口或使用│
│                │  平躺時其所有缺口會自動縮小│
│                │  ,則不必標示上述警告文字)│
│                │7)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
│                │  嬰幼兒車。                │
│                │8)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
│                │  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
│                │9)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10) 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
│                │    置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                │    。                      │
│                │11) 警告!嬰幼兒乘坐於手推嬰│
│                │    幼兒車內時,不可將整個車│
│                │    台往上提。              │
├────────┼──────────────┤
│3.附有車輛及背帶│1)警告!不得將嬰幼兒單獨留置│
│  ,可手推及肩背│  車上無人看護。            │
│  之嬰幼兒載具。│2)警告!不得同時乘坐二位以上│
│                │  嬰幼兒或附載其他物品、附件│
│                │  於推車之嬰幼兒載具上。(除│
│                │  非該推車設計有此功能)    │
│                │3)警告!超載或不正確的折疊及│
│                │  使用非經核准的零附件都可能│
│                │  造成車台損壞、故障或不安全│
│                │  ,請務必閱讀製造商之說明書│
│                │  。                        │
│                │4)警告!安全帶或束縛系統必須│
│                │  正確的扣合及使用。        │
│                │5)警告!當調整手推嬰幼兒車上│
│                │  之任何可活動配件或背帶時必│
│                │  須確定嬰幼兒的肢體與車台或│
│                │  背帶保持安全距離。        │
│                │6)警告!禁止於樓梯間使用手推│
│                │  嬰幼兒車。                │
│                │7)警告!使用時應遠離高溫、水│
│                │  池或電源之附近範圍。      │
│                │8)警告!不可讓嬰幼兒站立。  │
│                │9)警告!不可將手推嬰幼兒放置│
│                │  於馬路、坡道或危險場所。  │
│                │10) 警告!不使用肩帶方式時,│
│                │    應確實將背帶收好,使嬰幼│
│                │    兒無法接觸。            │
└────────┴──────────────┘
(九)特殊警告標示:凡易產生特定傷害之手推嬰幼兒車,應依上款及下
      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
┌────────┬──────────────┐
│ 種          類 │        警告標示內容        │
├────────┼──────────────┤
│1.具不透氣材質製│警告!加裝篷罩時,應注意透氣│
│  作之篷罩      │以免造成窒息。              │
│2.具腰部及胯部雙│警告!嬰幼兒應同時使用腰部及│
│  重式之安全皮帶│胯部的安全帶。              │
│  。            │                            │
│3.設計可同時乘作│警告!當同時乘坐二位嬰幼兒時│
│  二人之手推嬰幼│,必須坐於指定的位置。      │
│  兒車          │                            │
│4.具備煞車或制動│警告!停置此手推嬰幼兒車時務│
│  系統之手推嬰幼│必確實使用所有之制動裝置。  │
│  兒車          │                            │
│5.具有置物架或掛│警告!本置物架掛勾限載××重│
│  勾之手推嬰幼兒│量之物品。(此重量限制由廠商│
│  車            │依設計之安全規範自行訂定)  │
│6.具有玩具附件之│警告!應防止嬰幼兒吞食或不當│
│  手推嬰幼兒車  │使用玩具。                  │
│7.具有可收縮或折│警告!使用前應確實豎立及固定│
│  疊車台設計之手│各機件以確保安全。          │
│  推嬰幼兒車    │                            │
│8.含有易燃材料之│1.警告!遠離火源及2.火燄標誌│
│  手推嬰幼兒車  │。                          │
└────────┴──────────────┘
五、本基準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