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前言
    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之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費者保護問
  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之消費爭議處理等。
  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之特性,以
  致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政府、企業經營
  者及絕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
  型態相同之保護,爰訂定本綱領。
貳、目的
    本綱領之目的在確保交易公平,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對電子
  商務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並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準則。
參、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電子商務。
肆、名詞定義
    本綱領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
    為營業者。
  三、電子商務: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
    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活動。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伍、基本原則
  一、透明及有效之保護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所受之保護,不應低於其他交易型態中所受之
    保護。
      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合作,透過法
    令管制、業者自律、教育宣導、技術應用及國際合作等各項措施,達
    成前項目標。
  二、公平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
      從事電子商務之企業經營者應尊重及維護消費者權利
    (一)企業經營者不得進行欺騙、誤導、詐欺或不公平之商業、廣告
      及行銷活動。
    (二)企業經營者之商業、廣告及行銷活動,不得使消費者遭受不合
      理風險之傷害。
    (三)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關其企業本身、商品或服務之資訊,並應
      確保資訊之清楚、明顯、正確及易於取得。
    (四)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其所訂定與消費者交易時之各項政策及措施
      。
    (五)企業經營者不得使用不公平之契約條款。
    (六)企業經營者所為之廣告內容及行銷資訊應明確,並避免與評論
      或其他報導相混淆,俾利消費者清楚知道其為廣告內容或行銷資訊
      。
    (七)企業經營者應於廣告及行銷活動中明確表示其身分。
    (八)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於行使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
      、退款之情形時,與訂購或付款時相同程度之管道與方式。
    (九)企業經營者對於兒童、高齡者及其他弱勢消費者採行之廣告或
      行銷活動,應慎重妥適為之。
    (十)企業經營者對兒童所為之廣告應避免過度誇張或引誘,並不應
      出現不適當之內容,如色情或暴力之圖像、文字及影音等資訊。
    (十一)企業經營者應考量電子商務全球化之特質,並應遵守其目標
        市場之各種管制措施。
    (十二)企業經營者不得利用電子商務之特性,隱藏其真實身分或所
        在位置,而藉以規避消費者保護標準或執法機制之約束。
    (十三)企業經營者應建立自律機制,並採行易於使用之程序,使消
        費者可以選擇是否希望收到其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消費者
        表示不願意收到企業經營者主動寄發之商業電子郵件時,企業經
        營者應即停止寄發。
  三、線上資訊揭露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及進行交易之充分資訊。
    (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充分、正確、清楚且易於瞭解之資訊。企業
      經營者提供資訊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使用淺顯易懂之文句,避免艱澀專業術語及法律用語。
          2.提供之資訊應能讓消費者保存及利用。
          3.提供消費者於進行交易時依法應告知之資訊。
          4.資訊之提供應明顯且易於取得。
    (二)企業經營者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企業經營者本身資訊
           (1)登記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公司簡介。
           (2)公司或商號所在地及營業處所所在地。
           (3)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聯絡方式及聯絡人。
           (4)經營之型態及核准之證照號碼。
           (5)加入之自律機構或計畫之相關規定與措施,及其會員資格
            之確認方式。
          2.銷售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正常之內容、使用方式及安
          全、健康之警語等。
          3.交易資訊
           (1)企業經營者所收取之全部價款明細,包括安裝、處理、遞
            送及相關費用,並明確告知使用之貨幣種類。
           (2)其他非企業經營者收取但可能發生之費用,如貨物稅、關
            稅、保險、安裝、處理、遞送及相關費用。
           (3)貨物遞送之安排。
           (4)付款方式及是否開立交易收據。
           (5)購買限制,如銷售地區、銷售期限或交易需取得監護人之
            同意等其他相關情況。
           (6)猶豫期間、終止或解除契約、退貨或換貨、退款之條件。
           (7)品質保證、保固服務及相關之售後服務。
           (8)消費爭議處理方式,包括企業經營者內部申訴處理及外部
            公正第三者之爭議處理機制及程序。
           (9)解決合約爭議之管轄法院及適用之準據法。
          4.隱私權保護政策。
          5.可選擇之付款方式及安全交易機制。
  四、電子商務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交易措施,以利消費者能理性地進行交易
    。
    (一)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步驟,以確保消費者在交易程序中瞭
      解其權利及義務關係。
    (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下列交易程序:
          1.消費者表示有購買意願或同意進入購買程序。
          2.消費者檢視並確認相關之交易條件及訂購內容。
          3.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再次確認之機制,供消費者瞭解此為確認
          購買意願之最後程序。在訂購確認程序完成前,絕費者得取消
          該項交易。
    (三)在購買意願確認後,企業經營者應即以適當或約定之方式通知
      消費者。
    (四)企業經營者之承諾應即以適當或約定之方式迅速通知消費者,
      並告知收貨期限。
    (五)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適當機制。
  五、隱私權保護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下列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原則,政府亦應有適當的
    管制措施或機制。
    (一)告知:企業經營者在蒐集消費者資料前,應明白告知其隱私權
      保護政策,包括資料蒐集之內容及使用目的。
    (二)蒐集及使用限制:資料之蒐集應經由合法及公平之方法,並應
      取得消費者之同意。除消費者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使用上不得
      逾原先所告知消費者之使用目的。
    (三)參與:消費者得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並得增刪及修正。
    (四)資料保護:對消費者之資料應為妥當之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
      授權之使用、銷燬、修改、再處理或公開。個人資料已無保存必要
      時,應確實銷燬。
    (五)責任:企業經營者如未能遵守上述原則或未能遵守其在隱私權
      保護政策中所承諾之措施時,應自負其法令上之責任。
    (六)企業經營者如對未滿十二歲兒童蒐集資料時,除應遵守前述五
      項原則外,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1.公告明確且完整之兒童隱私權保護政策,告知其蒐集兒童個
          人資料之相關措施。
          2.對兒童進行個人或其家庭成員資料之蒐集、使用及向第三者
          揭露,皆須先取得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3.提供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得以檢視、更正刪除企業經營者所蒐
          集之兒童資料之機制。
          4.確保所蒐集兒童個人資料之隱密性、安全性及完整性。
          5.不得以要求兒童提供個人或其家庭成員之相關資料,作為兒
          童參與相關活動之條件。
  六、交易安全
    (一)企業經營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保障交易安全,以保護於網路上
      傳輸及儲存於企業經營者處之付款及個人資料。
    (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其所使用之安全及認證技術資訊,讓
      消費者瞭解該系統之風險。
    (三)企業經營者應鼓勵消費者以安全方式提供個人機密資料。
    (四)企業經營者應依相關之安控標準隨時更新所使用之安全及認證
      技術,以保持或提升交易安全等級。
  七、付款
    (一)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易於使用且安全之付款機制。
    (二)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下列付款資訊:
          1.單一或可供選擇之付款方式。
          2.各種付款方式之安全性。
          3.如何有效使用該付款方式。
    (三)金融機構應儘可能採取適當措施,協助消費者解決與企業經營
      者間因產品未送達、未授權交易或其他有瑕疵交易所產生之消費爭
      議。
    (四)未經消費者授權之交易,除消費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消
      費者不需負擔責任。
    (五)消費者於猶豫期間退貨或解除契約後,企業經營者應即將貨款
      退還消費者。
  八、消費爭議處理
      消費者應能取得公平、有效、及時、經濟且易於取得之機制,解決
    交易所生之爭議。
    (一)企業經營者內部申訴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應設置內部申訴處
      理機制,此機制應:
          1.快速且合理地回應消費者之申訴。
          2.免收費用。
          3.提供消費者有關申訴處理機制之處理程序。
    (二)企業經營者外部爭議處理機制: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可處理其與
      消費者間爭議之公正第三者所提供之選擇性爭議處理機制,此機制
      應:
          1.具獨立性。
          2.儘量透過網際網路進行。
    (三)消費者有權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消費爭議處理方式。
    (四)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合作,訂定適當之
      爭議處理機制準則。
  九、教育、宣導與自覺
      政府、企業經營者、教育機構、消費者保護團體及消費者應共同致
    力於安全交易意識之提昇。
    (一)消費者教育應強調下列內容:
          1.如何降低電子商務消費風險。
          2.消費者應有之權利及義務。
          3.如何安全地進行交易。
    (二)消費者應能取得企業經營者不當或非法行為之相關資訊。
    (三)企業經營者教育應強調電子商務之相關法規及如何採取適當之
      自律措施。
    (四)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教育應充分運用網際網路技術。
十、國際合作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致力於下列事項:
  (一)建立與國際間對消費者保護核心議題之共識,相關法規應與國際
    間調和一致。
  (二)就電子商務重要消費者保護議題,加強與國際之合作及交流。
  (三)透過與國際對話、資訊交流、溝通及意見表達,致力推動跨國界
    消費爭議之司法管轄權、準據法與判決承認及執行之共識。
陸、施行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應共同致力推
    廣本綱領,落實本綱領之精神及內涵。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參照本綱領,檢討現得法規,並依需要訂定
    、推動相關措施。
  三、企業經營者應參照本綱領從事電子商務並推動相關自律措施。
  四、本綱領應定期檢討,並隨電子商務之發展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