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遊(留)學契約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
        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學員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代辦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海外遊學事項訂立本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其
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遊學,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
      正式、非正式教育機構或其附屬機構,非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
      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或旅遊行程。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次海外遊學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
      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三條  (未成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安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
      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海外遊學活動之項目及其期間)
      本海外遊學活動,包括研修及旅遊,其中研修活動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旅遊活動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全程共計  天。
      前項研修內容依第五條之規定;旅遊活動依第六條之規定。
第五條  (海外研修機構及相關之課程、食宿、交通)
      本海外遊學活動之海外研修機構為    國(地區)
          學校,研修之課程為      ,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每週    小時,其課
      程內容、各科時數、教學進度、師資、得使用之設備及結業之資格
      等,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前項之附件中,應詳細載明授課教師之學經歷。
      甲方於前項海外研修機構研修期間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乙方
      安排,詳如附件二。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件為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
      研修機構提供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六條  (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本海外遊學活動之旅遊,除甲方自費旅遊之部分外
      ,共    天    宿,亦由乙方協辦之旅行社安排,
      其協辦單位國內:    旅行社,(地址:
          ,電話        );國外:    旅行社,(地
      址:              ,電話        ),其旅遊地
      點、行程、住宿、餐飲、交通等,詳如附件三。
      前項附件為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或以外國旅遊業者提供
      之內容為準者,其記載無效。
第七條  (遊學費用)
      本海外遊學活動之費用共計新臺幣      元,包含
      研修費用      元,旅遊費用      元。除本契約
      另有約定外,雙方不得要求增減費用。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費用,但雙方當事人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
      此限:
      一、收費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全部繳清
        □分    期繳付,每期繳付      元
        □簽訂本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元,
          餘款於出發前    日繳清
        □簽訂本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元,
          餘款於說明會時繳清
        □簽訂本契約時繳付第一期款項          元,
          餘款分  期繳付
        □其他:
      二、付款方式:
        □現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格式如附件四),交由甲方收執
      。
第八條  (遊學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七條約定繳納之費用,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包括下列
      項目:
      一、出國證照費用及其他行政規費:護照費、簽證費及其他規費。
      二、研修課程費用:研修課程學費、必修課程教科書籍費、講義費
          。
      三、交通運輸費:遊學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各種交通運輸費
          用。
      四、住宿費:遊學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住宿費用,如宿舍、
          寄宿家庭費用,及旅遊中之旅館或飯店費用。
      五、餐膳費:遊學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費用。
      六、遊覽費:遊學行程中依約應由乙方安排之一切遊覽費用。
      七、接送費:乙方接送甲方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
          之一切接送費用。
      八、行李費: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等與住宿地點間之一切接
          送費用,但依航空公司規定,個人行李超重部分所需費用,應
          由甲方自行負責。
      九、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餐宿稅捐。
      十、保險費:指甲方個人之傷害保險、醫療保險之費用。
      十一、服務費:乙方為甲方安排之服務人員之差旅費、報酬等。
      十二、報酬:乙方為甲方辦理遊學事項之報酬。
第九條  (遊學費用所未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七條約定繳納之費用,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不包括下
      列項目:
      一、甲方個人費用:如行李超重費、私人交通費、洗衣、電話、電
          報、個人傷病醫療費,以及宜自行給與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
          及報酬等。
      二、未列入行程之簽證、機票及其他有關之費用。
      三、宜給與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
      四、保險費:甲方另行加保人身或財產保險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宜給與之小費,乙方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各地
      區小費收取狀況及約略金額。
      除第八條所列項目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第十條  (怠於給付費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依第七條規定給付費用者,乙方得
      解除契約,並應將所取之費用退還甲方。
      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請求甲方支付本契約約定旅遊費用
      之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百分之十五)作為損害賠償總
      額,並得自前項退還費用中扣除。
第十一條  (業者之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乙方應負責為甲方辦妥護照及旅程所需簽證,並代為訂妥機位、
        申請學校及安排食宿。但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
        ,雙方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為之。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    日前,將本契約所列遊
        學之國家、地區、城市或觀光點之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
        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考,並於舉行出國說明會時,
        將甲方之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安排及其他必要事項,向
        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第十二條  (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乙方為甲方辦理護照、簽證或旅遊手續時,應妥慎保管甲方之各
        項證照及為申請該等證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證等,如有遺
        失或毀損者,應行補辦;其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賠償。
        乙方因辦理遊學事項所持有之甲方證照、印章等,僅得供遊學申
        請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
        甲方於遊學期間內,應自行保管其自有證照,但甲方未滿二十歲
        者,或基於辦理通關過境等手續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項證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
        之,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甲方得隨時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甲方自行保管之證照遺失或毀損者,乙方應協助補辦。
第十三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歷證明、財產
        證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
        給其他個人或團體。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
        金新臺幣        元,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服務人員及領隊之派遣)
        乙方應派具有遊學地語文能力之人員隨同前往,但雙方當事人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乙方之協辦單位,應指派具有領隊執業證書之領隊。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人員及其協辦單位依第二項規定所指派
        之領隊,應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交通、食宿、遊覽等相關事項
        之手續,並提供其他完成遊學活動所須之服務。
第十五條  (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無法成行)
        因乙方未辦妥簽證、未訂機票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
        方無法依本契約內預定之日期開始其遊學行程者,乙方應於知悉
        遊學行程無法依本契約預定之日期開始時,即通知甲方。未為通
        知者,應賠償甲方依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費用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其已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應賠償
        甲方之違約金:
        一、遊學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通知者,賠償遊學費用總額之
            百分之。
        二、遊學行程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者,賠償遊
            學費用總額之百分之    。
        三、遊學行程開始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通
            知者,賠償遊學費用總額之百分之    。
        四、遊學行程開始前第一日至第十日以內通知者
            ,賠償遊學費用總額之百分之    。
        前項情形,甲方並得解除契約。甲方解除契約時,除依前項規定
        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乙方返還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
第十六條  (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應使之具備通常
        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乙方於廣告中就服務內容、事項、品質等
        所為保證或說明,甲方得依據廣告而為主張。
        乙方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務,不具備前項之價
        值或品質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
        時,甲方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第二十三條之
        規定,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其所安排之課程、食宿、旅程及提供
        之服務,不具備第一項之價值或品質,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
        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七條  (住宿地點之變更)
        甲方應於行前將住宿地點、餐飲及生活習慣等相關資訊充分告知
        乙方。
        對於甲方要求變更住宿地點,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對住宿地點之變更,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甲方應自行支付因變更住宿地點所需支出之費用,但乙方因住宿
        地點變更減省費用之支出者,應將減省之部分退還甲方。
第十八條  (消費者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參與已排定之行程)
        遊學行程開始後,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能及時參加已
        排定之研修課程或旅遊行程者,不得請求乙方退還該項課程或行
        程之費用,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十九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遊學行程前開始前,得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乙方依第八條第十二款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支出之
        必要費用,甲方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項之情形,甲方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之標準如下:
        (最高不得超過遊學費用百分之十)
        一、遊學行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約者,
            賠償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
        二、遊學行程開始前第十五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
            除契約者,賠償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
        三、遊學行程開始前一日至第十四日以內解除契
            約者,賠償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
        四、遊學行程開始時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而不參加者,
            賠償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
        前項各款作為賠償計算基準之遊學費用,應以遊學費用總額,扣
        除乙方依第八條第十二款所收取之報酬及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計
        算之。
第二十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
        甲方於遊學行程開始前,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他不可歸
        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開始本契約所約定之行程時,甲
        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依第八條第十二
        款所取之報酬及其他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後之全部金額。
第二十一條  (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時之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
          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將其收取之遊學費用總額,返還於甲方
          ,甲方並得請求遊學費用總額一倍之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行程開始前業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約)
          遊學行程開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難以完成遊學行程者。
          二、甲方之簽證或拒絕者。
          三、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遊學行程完全無法進行者。
          前項情形,乙方應將其所收取之遊學費用總額,扣除已支出之
          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返還於甲方。
          有第一項所列事由者,乙方應即以適當之方弛益知甲方,其怠
          於通知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
          甲方於遊學行程開始後,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返還第八條第十二款所列之報酬
          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乙方應依下列標準,將費用之餘額
          ,返還於甲方:
          一、遊學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四分之一者,
              應返還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二、遊學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三分之一者,
              應返還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三、遊學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尚未超過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
              應返還遊學費用之百分之。
          四、遊學行程開始後,其日數已超過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無
              庸返還遊學費用,但因甲方退出遊學行程後,乙方可減省
              或無須支出之費用,仍應返還於甲方。
          前項各款作為退費基準之遊學費用,應以遊學費用總額,扣除
          乙方依第八條第十二款所收取之報酬及其他已實施部分之費用
          後計算之。
第二十四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甲方於遊學行程開始後,因死亡、疾病、親人身故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絕繼續本契約約定之課程或旅
          程時,甲方或其繼承人得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返還扣除其依第
          八條第十二款所收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之費用後之全部金額
          。
第二十五條  (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時之請求權)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甲
          方得終止契約,乙方除不得保留其依第八條第十二款所收取之
          報酬外,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六條  (行程開始後業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遊學行程開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無法繼續遊學行程者。
          二、甲方不遵守遊學地區之法規或就讀學校之管理規則,而被
              就讀學校退學者。
          三、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後續之行程完全無法進行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乙方應將遊學費用之總額,扣除其
          依第八條第十二款所取之報酬及已實施部分費用後之餘額,返
          還於甲方。
          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甲方不得請求
          乙方返還第四條第二款所列之研修課程費用。乙方如有損害,
          並得請求賠償。
第二十七條  (終止契約後回程之安排)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為甲方安排返回出發地之住宿及交通。但
          甲方拒絕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如甲方為未成人者,乙方應徵詢甲方法代理人
          之意見。
          第一項之住宿費用、交通費用及乙方為甲方安排之費用,由甲
          方負擔,但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終止契約者,其費
          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
          遊學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
          行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等項目時,乙方得經甲方之書
          面同意,變更預定之課程、食宿或遊覽行程。如因此超過原訂
          費用時,由甲方負擔,但因變更而減省之費用,應返還甲方。
          前項情形,甲方拒絕同意者,視為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
          約。
第二十九條  (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留滯國外)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滯國外者,乙方應以自己之
          費用,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並賠償甲方按日計算之
          違約金。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前項違約金,依遊學費用中食宿及交通費用之總額除以遊學行
          程全部日數計算之。
          第一項情形,乙方未為甲方安排適當之食宿及交通者,甲方因
          留滯國外所支出之全部費用,由乙方負擔。
          甲方留滯國外,係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乙方應負
          擔甲方因留滯國外所支出之全部費用,並賠償甲方第七條第一
          項所定遊學費
          用總額    倍之違約金,甲方如有其它損害,
          並得另行請求賠償。
第三十條  (消費者之變更)
        甲方得於出發日    日前,經乙方之同意,將其
        在本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後
        日內,至乙方營業處所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並補償乙
        方為辦理權利義務之移轉承擔手續所支之必要費用。
        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第三人,自移轉承擔之手
        續完成時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轉讓
          其他遊學代辦業者。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乙方返
          還其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如有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甲方未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仍應賠償
          甲方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全部費
          用之百分之    之違約金。甲方如有損害,仍
          得請求賠償。
第三十二條  (業者履行輔助人之故意過失)
          乙方對於因履行本契約所安排或委託辦理旅遊、研修、住宿及
          其他協助執行之單位、機構或人員之故意過失,應與自己之故
          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乙方就本契約內未約定之事項對甲方為推薦安排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業者之協助義務)
          甲方於遊學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外事故
          時,乙方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其因此所生之費用,由甲方
          負擔。但乙方對於甲方意外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者,其費用
          由乙方負擔。
          遊學期間內,甲方因自行參與本契約所未約定之其他活動而受
          有損害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對甲方為必要之協助
          及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責任保險)
          乙方於遊學行程開始前,應自行就甲方依本契約所為之行程投
          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
          乙方應於甲方出發前,向甲方出示證據證明其已投保責任保險
          及履約保險。
第三十五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
          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方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
第三十七條  (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
          二、                        。
          三、                        。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乙方: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