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留學契約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
        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學員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代辦機構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辦理申請海外留學事項(以下簡稱委辦留學申請)
訂立本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契約所稱海外留學,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
      正式教育機構,以取得正式學制之學歷文憑或資格為目的,於一定
      期間內所為之課程研修。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係本件委辦留學申請事宜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
      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依中華民國有關法令或習慣定之
      。
      附件、廣告及當事人間之口頭約定,亦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三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備安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
      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條  (委任項目)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受託辦理之業務如下:□一、申請入學
      許可(包括向海外教育機構申請入學許可及協助填寫所必需之申請
            表、介紹信、攻讀計劃等文件)
      □二、申請獎學金
      □三、申請學生宿舍
      □四、申請護照及簽證
      □五、提供通關訓練
      □六、代訂機票、安排前往留學地之食宿及接機事宜
      □七、代辦保險
      □八、有關留學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第五條  (委任期限)
      本件委任期限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期限屆滿時
      ,乙方仍未將有關事項處理妥當者,應將授權書及其他文件返還甲
      方,其代理權並歸消滅。
      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完成入學許可、獎學
      金、學生宿舍之申請手續,並於民國  年  月  日
      前將辦理情形告知甲方。
第六條  (證件之提供)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所需甲方提供之學歷證明、財產證明、
      戶籍謄本等有關證件及須經簽名蓋章之文件,甲方應依乙方之通知
      如期辦妥。
      乙方所持有之前項文件,僅得供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用,不得移
      做他途使用,並應於辦理完畢後,立即交還甲方,不得任意留置,
      亦不得複製、留存。
第七條  (協力行為)
      乙方為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需甲方補正有關證件或需甲方親自會
      同辦理者,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絕。
第八條  (保密義務)
      乙方因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歷證明、財產證
      明及其他相關之資料,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不得洩漏或提供給其
      他個人或團體。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新臺幣      元,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並應
      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瑕疵擔保)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者,甲方得請
      求乙方改善之。乙方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甲方得終止契約,並
      得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權利歸屬)
      乙方依本契約所完成之文書,其著作人為甲方,但甲方得授權乙方
      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
      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如有第三人主張前項文書侵害其權利時,應由乙方負全郭留任。
第十一條  (擔保條款)
        乙方為辦理本契約約定事項向甲方為特殊擔保,或於廣告中就服
        務內容、品質等所為之保證或說明,甲方得據此而為主張。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支付違約
        金新臺幣      元,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業者之說明義務)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    日前,將其依本契約第
        四條規定為甲方辦理之入學許可、護照、簽證、機票機位、食宿
        安排及其他相關之事項,向甲方報告,並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前項有關代辦護照、簽證、機票機位等事項,如雙方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為之。
        乙方應於預定出發日前,將甲方前往留學之國家、地區或城市之
        風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之事項,儘量提供甲方參
        考。
第十三條  (報酬之數額及支付方式)
        乙方於期限內完成本契約約定事項,甲方應給付
        報酬新臺幣      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
        方不得要求增減報酬。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支付報酬:
        一、本契約簽訂後,支付約定報酬總額百分之
            ,共計新臺幣        元整。
        二、完成入學申請表格及其相關文件,並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支
            付約定報酬總額百分之  ,
            共計新臺幣        元整。
        三、獲得入學申請結果之回函後,支付約定報酬
            總額百分之  ,共計新臺幣      元整。
        四、其餘款項,於民國  年  月  日繳清。
第十四條  (代辦費用項目及負擔)
        甲方應負擔代辦留學申請事項之各項費用如下:
        一、因委託代辦事項發生之稅捐、行政規費、保險費用、保證金
            等。
        二、向其他機構辦理事務,按該機關之規定應繳納之手續費。
        乙方為辦理各項受託業務所應繳交之前項稅捐、行政規費、保險
        費、保證金或手續費等,應將其名稱及數額於繳納期前通知甲方
        ,並於下列方式中選擇其一繳納,乙方未如期繳納者,除依第十
        六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其因此發生之滯納金或遲延利息,
        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約定備款送交乙方致延誤繳納者,由甲
        方負擔。
        □由甲方如數備妥,送交乙方代繳
        □由乙方付墊,事後再向甲方收取
        乙方收取費用時,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代繳後,並應
        將代繳之繳款憑證交甲方保存。
第十五條  (協力義務)
        對於入學資格、修業期限、修習課程、修習學分及其他必要查證
        事項,必須由甲方親自辦理者,甲方同意配合海外教育機構之規
        定辦理一切應行之手續。
第十六條  (業者應負擔之責任)
        乙方對於受託事項及其保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倘
        因過失或逾越權限之行為,致甲
        方發生損害者,應賠償甲方以報酬額    倍計算
        之違約金。但甲方證明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七條  (複委任之效力)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者,甲方得解除或
        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報酬,其
        已收取者,應如數返還甲方;乙方收取之代辦費用,除有正式繳
        款收據得予扣除外,其餘應返還甲方。
        甲方因第一項之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而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
        償。
        乙方經甲方同意,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
        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之責任。
第十八條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甲方個人之原因以致不能取得入學資格或核准簽證者,乙方不
        負責任。
        前項情形,經乙方評估後,認為甲方無不能取得入學資格或核准
        簽證之情事者,乙方仍應負責。
        第一項情形,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起七日內,將乙方因代辦事項
        所墊付之費用依繳款憑證所載金額返還乙方。乙方仍得請求約定
        報酬,但其數額以已處理之事務為限。
第十九條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乙方辦理委任事務之期間,應配合雙方約定之期限及海外教育機
        構學期之進行。因未即時申請學校、辦理簽證、訂機票或其他可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五條約定之期限內完成事務者,
        乙方應賠償甲方以報酬額    倍計算之違約金。甲方如能證明受
        有其他損害者,並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
        因天災、戰亂、罷工、交通阻絕、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
        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事務不能完成,甲方免為支付報酬之義務,乙
        方亦免為代辦受託業務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任意終止與報酬)
          甲方得於乙方申請取得入學許可前,終止本件委託與授權,除
          已發生之代辦費用仍按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外,乙方仍可
          收取約定之報酬,但其數額以已處理之事務為限。
第二十二條  (報告義務)
          本委託契約完成時,乙方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說明之事項外,應
          立即將委託事務處理情形向甲方報告。
第二十三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約定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
          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契約書分執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
第二十五條  (其他協議事項)
          甲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項:
          一、                        。
          二、                        。
          三、                        。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法定代理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乙方:
  法定代理人:
  統一編號:
  住      址:
  電話或電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