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注意事項:(置於封面)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
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
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
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
第一條 (標的物)
一、廠牌:
二、產地:□國產。
□進口。
進口國_______。
三、型式:____型。
四、年份:________
五、出廠年月:____年____月。
六、牌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七、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八、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詳如附件)。
九、車身號碼:
如有引擎號碼,其引擎號碼為________。乙方說明本車之引
擎係
□原裝。
□已換過原廠新引擎。
□已換過原廠中古引擎。
□不知。
十、領牌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一、領照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二、排氣量:________立方公分。
十三、顏色:
十四、配備:
(一)「由雙方確認下列現有配備」:
□冷氣機。
□音響。
□影音播放系統主機(包含VCD、DVD)。
□皮椅。
□鋁圈。
□安全氣囊。
□防鎖死剎車系統(ABS)。
□標準備胎;□緊急備胎。
□隨車工具。
□安全帶。
□「其他配備」:___________
「乙方提供之配件」(詳如附件) 。
契約未記載者,應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及交易習慣決定該配
備是否為一般賣車之基本配備。
十五、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雙方依據車輛現況記錄里程數為________公里。
□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不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未勾選則視為擔保)
十六、交易次數:
□一手中古汽車。
□二手以上中古汽車(轉手次數________)。
□不知。
十七、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
□自用車。
□計程車。
□租賃車。
□教練車。
□公司行號業務用車。
□展示車。
□常租車。
□法拍車。
□其他____。
第二條 (價金給付方式)
一、車價:
現金交易總價:新臺幣(下同)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
__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
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以上車價即指甲方應給付之全部價金,乙方不得再以營業稅
或其他名義,要求甲方給付額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
及規費等不在此限。
二、價金及給付方式:
(一)□一次付清:
1.定金: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之百分之十)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例如匯款)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餘款: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分期付款:
1.定金: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之百分之十)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例如匯款)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頭期款: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3.交車款: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4.分期付款(扣除頭期款、交車款以外者):
分期金額:______元
利率及其種類:
分期數:______期
註: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詳如附件:分期攤還表。
於分期付款買賣,甲方得隨時提前清償,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乙方
不得加收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分期付款如設定動產擔保,甲方依約分期付款後,乙方經甲
方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文件,以利甲方得憑證明文件
,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三、付款地點:
第三條 (權利瑕疵擔保)
乙方擔保本汽車及選用配件及從物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第三人
得對本汽車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擔保本汽車之全部或一部分非贓車或贓物,且無來歷不明、
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
第四條 (資訊提供與自然耗損)
乙方所提供關於汽車規格及性能等資訊,如其係依前所有人或製
造商之說明為基礎,而非依自身之檢驗或調查結果者,乙方就該
資訊內容,不負任何保證責任。但乙方以書面明確保證標的物具
備該資訊內容所述特性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提供關於車輛引擎性能或車輛是否曾生損害之完整資訊者
,於甲方知悉車輛車齡、車輛轉讓次數、車輛以往之用途的情形
,推定甲方知悉引擎性能之自然磨損的程度及車輛存在損害之可
能性,乙方對此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卻不
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車責任)
甲方要求試車時,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甲方於締約前試驗行駛車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時,乙方僅能就可
證明歸責於甲方之損害請求賠償。
第六條 (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
一、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否,
□是,受損狀況________________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
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
)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
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
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
範圍內者。
二、是否為泡水車:
□否。
□全部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
□一半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車椅座或超過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三、乙方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
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甲方。
四、乙方擔保本汽車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汽車及非由不
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汽車。
五、乙方擔保交車之汽車與試車之汽車為同一車輛。
六、若乙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一者,甲方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
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
返還日之利息。
第七條 (出賣人給付遲延)
乙方逾約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甲方定____日(最低不得少
於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契約,
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前項情形,甲方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支付定金者,乙方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之違約金。
第八條 (買受人受領遲延)
乙方能證明甲方受領遲延者,關於甲方於受領遲延期間內之車輛
的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乙方並得請求甲方賠償
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甲方遲延受領後,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受領標的物,甲方
不於所定期限內受領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乙方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第九條 (買受人給付遲延)
因甲方給付價金遲延者,經乙方定____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
仍不履行時,乙方得以書面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付之定金。
前項定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其賠償金額為契約總價之____(
不得逾百分之十)。但如乙方能證明其有較高之損害或甲方能證
明乙方有較低之損害,依實際受損金額賠償。
於分期付款之買賣,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付之價額已
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時,經乙方定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
)以上之催告期間,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
甲方已付之價金。但乙方亦得不解除契約,請求甲方一次清償如
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未清償本金及其遲延利息。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
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乙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
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給付不能者,乙方應返
還甲方已付之價金(含定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十一條 (危險負擔)
本汽車之危險負擔於交付之時點移轉於甲方。
第十二條 (任意解除權)
甲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乙方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
第十三條 (過戶應備文件及其他文件)
乙方應於締約日之翌日起____日內(不得逾三日),向監理機
關辦理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期
限內辦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於辦理過戶前,應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拍車之過戶與交付,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乙方未能於所定期限內完成過戶,甲方得解除契約。
乙方辦理過戶後交車時,交付下列物品予甲方:
□汽車連同鑰匙_____把。
□行車執照、檢驗證明。
□新領牌照登記書。
□最近一期使用牌照稅單。
□最近一期燃料使用費單。
□通常維修保養廠商名稱、地址________________。
□車主手冊。
□保證書。
□其他文件_________。
過戶登記人姓名:
電話:
行動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村里____街路____段____弄
____號____樓____室
第十四條 (欠繳罰鍰)
辦理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罰鍰,均由乙方負擔。
有無欠繳罰鍰:
□無。
□有,合計金額____元。
第十五條 (稅費)
當年度稅費
一、使用牌照稅:金額____元,負擔人:□乙方,□甲方。
二、燃料使用費:金額____元,負擔人:□乙方,□甲方。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辦理過戶手續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 (過戶日期)
過戶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七條 (交車日期)
交車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
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交車時應交付辦妥過戶手續之新行車
執照。
第十八條 (交車處所)
交車處所:
第十九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甲方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汽車,如發現有應由乙
方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乙方。
第二十條 (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乙方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
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保固責任:
乙方自交車日起____年____月,或行駛____公里範圍內(不得
少於三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就下列事項負保固
責任:
□引擎。
□變速箱。
□懸吊系統。
□煞車機能。
□其他______。
□其他特約事項及約定理由:
標的物交付予甲方後,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可歸責於甲方
之事由致生之損害,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修改及效力)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
意,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管轄)
雙方因本件買賣契約而發生訴訟時,同意由________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三條 (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由甲方及乙方各持正本一
份、副本____份為憑。
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附件有:
□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
□其他配備表。
□分期攤還表。
□其他_________。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本契約書及其附件。
第二十四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及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
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立契約人: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名稱: 姓名:
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公司(商號)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