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所有條文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注意事項:(置於封面)

契約審閱權: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
    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
    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
    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

第一條  (標的物)
        一、廠牌:
        二、產地:□國產。
                  □進口。
            進口國_______。
        三、型式:____型。
        四、年份:________
        五、出廠年月:____年____月。
        六、牌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七、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到期日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八、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詳如附件)。
        九、車身號碼:
            如有引擎號碼,其引擎號碼為________。乙方說明本車之引
            擎係
            □原裝。
            □已換過原廠新引擎。
            □已換過原廠中古引擎。
            □不知。
        十、領牌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一、領照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十二、排氣量:________立方公分。
        十三、顏色:
        十四、配備:
            (一)「由雙方確認下列現有配備」:
                  □冷氣機。
                  □音響。
                  □影音播放系統主機(包含VCD、DVD)。
                  □皮椅。
                  □鋁圈。
                  □安全氣囊。
                  □防鎖死剎車系統(ABS)。
                  □標準備胎;□緊急備胎。
                  □隨車工具。
                  □安全帶。
                  □「其他配備」:___________
              「乙方提供之配件」(詳如附件) 。
              契約未記載者,應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及交易習慣決定該配
              備是否為一般賣車之基本配備。
        十五、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
              雙方依據車輛現況記錄里程數為________公里。
              □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不擔保車輛之里程數和現況之里程數一致
              (未勾選則視為擔保)
        十六、交易次數:
              □一手中古汽車。
              □二手以上中古汽車(轉手次數________)。
              □不知。
        十七、交易車輛之原使用情形:
              □自用車。
              □計程車。
              □租賃車。
              □教練車。
              □公司行號業務用車。
              □展示車。
              □常租車。
              □法拍車。
              □其他____。
第二條  (價金給付方式)
        一、車價:
            現金交易總價:新臺幣(下同)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
                          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分期付款總價: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
                          __元整。
            現金交易總價與分期付款總價差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
            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以上車價即指甲方應給付之全部價金,乙方不得再以營業稅
            或其他名義,要求甲方給付額外之金額。但辦理過戶手續費
            及規費等不在此限。
        二、價金及給付方式:
          (一)□一次付清:
                1.定金: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之百分之十)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例如匯款)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餘款: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分期付款:
                1.定金: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定金不得超過總價之百分之十)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例如匯款)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2.頭期款: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3.交車款:
                  金額: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
                        元整。
                  付款方式:
                  □現金
                  □票據: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其他:
                    付款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4.分期付款(扣除頭期款、交車款以外者):
                  分期金額:______元
                  利率及其種類:
                  分期數:______期
            註:每期應付之日期、本金、利息詳如附件:分期攤還表。
            於分期付款買賣,甲方得隨時提前清償,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提前清償者,應按攤還表所示之未償還本金給付。乙方
            不得加收手續費、提前解約金或其他任何費用。
            分期付款如設定動產擔保,甲方依約分期付款後,乙方經甲
            方之書面請求,應即出具證明文件,以利甲方得憑證明文件
            ,向登記機關註銷登記。
        三、付款地點:
第三條  (權利瑕疵擔保)
        乙方擔保本汽車及選用配件及從物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第三人
        得對本汽車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擔保本汽車之全部或一部分非贓車或贓物,且無來歷不明、
        產權糾紛或其他權利瑕疵之情事。
第四條  (資訊提供與自然耗損)
        乙方所提供關於汽車規格及性能等資訊,如其係依前所有人或製
        造商之說明為基礎,而非依自身之檢驗或調查結果者,乙方就該
        資訊內容,不負任何保證責任。但乙方以書面明確保證標的物具
        備該資訊內容所述特性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提供關於車輛引擎性能或車輛是否曾生損害之完整資訊者
        ,於甲方知悉車輛車齡、車輛轉讓次數、車輛以往之用途的情形
        ,推定甲方知悉引擎性能之自然磨損的程度及車輛存在損害之可
        能性,乙方對此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卻不
        告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車責任)
        甲方要求試車時,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定金後方予試車。
        甲方於締約前試驗行駛車輛而對車輛造成損害時,乙方僅能就可
        證明歸責於甲方之損害請求賠償。
第六條  (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
        一、曾否發生重大事故:
            □否,
            □是,受損狀況________________
            □不知
            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
            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
            )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
            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
            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
            範圍內者。
        二、是否為泡水車:
            □否。
            □全部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引擎蓋)。
            □一半泡水(指浸水高度超過車椅座或超過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腳踏墊,未超過車椅座或機油尺)。
            □浸水車(水位超過車底盤,未超過腳踏墊)。
        三、乙方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
            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應告知甲方。
        四、乙方擔保本汽車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於本汽車及非由不
            同車輛解體拼裝之汽車。
        五、乙方擔保交車之汽車與試車之汽車為同一車輛。
        六、若乙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一者,甲方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得
            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返還扣除使用利益之價金及自解約日至
            返還日之利息。
第七條  (出賣人給付遲延)
        乙方逾約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甲方定____日(最低不得少
        於五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契約,
        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價金,及自支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前項情形,甲方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支付定金者,乙方並應賠償與定金同額之違約金。
第八條  (買受人受領遲延)
        乙方能證明甲方受領遲延者,關於甲方於受領遲延期間內之車輛
        的保管,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乙方並得請求甲方賠償
        保管汽車之必要費用。
        甲方遲延受領後,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受領標的物,甲方
        不於所定期限內受領者,乙方得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甲方應於乙方解除契約後三日內回復原狀。
第九條  (買受人給付遲延)
        因甲方給付價金遲延者,經乙方定____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甲方
        仍不履行時,乙方得以書面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付之定金。
        前項定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其賠償金額為契約總價之____(
        不得逾百分之十)。但如乙方能證明其有較高之損害或甲方能證
        明乙方有較低之損害,依實際受損金額賠償。
        於分期付款之買賣,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遲付之價額已
        達全部價金之五分之一時,經乙方定____日(最低不得少於五日
        )以上之催告期間,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
        甲方已付之價金。但乙方亦得不解除契約,請求甲方一次清償如
        附件分期攤還表所示未清償本金及其遲延利息。
        前項得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逾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
        十;逾百分之十者縮減為百分之十。但乙方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
        過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乙方給付不能者,乙方應返
        還甲方已付之價金(含定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十一條  (危險負擔)
          本汽車之危險負擔於交付之時點移轉於甲方。
第十二條  (任意解除權)
          甲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乙方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甲方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
          。
第十三條  (過戶應備文件及其他文件)
          乙方應於締約日之翌日起____日內(不得逾三日),向監理機
          關辦理過戶予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但有正當事由無法於期
          限內辦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於辦理過戶前,應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拍車之過戶與交付,由雙方另行約定。
          如乙方未能於所定期限內完成過戶,甲方得解除契約。
          乙方辦理過戶後交車時,交付下列物品予甲方:
          □汽車連同鑰匙_____把。
          □行車執照、檢驗證明。
          □新領牌照登記書。
          □最近一期使用牌照稅單。
          □最近一期燃料使用費單。
          □通常維修保養廠商名稱、地址________________。
          □車主手冊。
          □保證書。
          □其他文件_________。
          過戶登記人姓名:
          電話:
          行動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村里____街路____段____弄
                ____號____樓____室
第十四條  (欠繳罰鍰)
          辦理交車前,欠繳之一切罰鍰,均由乙方負擔。
          有無欠繳罰鍰:
          □無。
          □有,合計金額____元。
第十五條  (稅費)
          當年度稅費
          一、使用牌照稅:金額____元,負擔人:□乙方,□甲方。
          二、燃料使用費:金額____元,負擔人:□乙方,□甲方。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辦理過戶手續前,欠繳之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  (過戶日期)
          過戶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七條  (交車日期)
          交車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
          交車前應辦妥過戶手續。交車時應交付辦妥過戶手續之新行車
          執照。
第十八條  (交車處所)
          交車處所:
第十九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甲方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汽車,如發現有應由乙
          方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乙方。
第二十條  (保固責任)
          除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乙方並擔保本件標的物於交車
          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保固責任:
          乙方自交車日起____年____月,或行駛____公里範圍內(不得
          少於三個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就下列事項負保固
          責任:
          □引擎。
          □變速箱。
          □懸吊系統。
          □煞車機能。
          □其他______。
          □其他特約事項及約定理由:
          標的物交付予甲方後,因天然災害、自然耗損或可歸責於甲方
          之事由致生之損害,乙方不負保固責任。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修改及效力)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
            意,不生效力。
第二十二條  (管轄)
            雙方因本件買賣契約而發生訴訟時,同意由________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三條  (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書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由甲方及乙方各持正本一
            份、副本____份為憑。
            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之附件有:
            □前車主之行車執照影本
            □其他配備表。
            □分期攤還表。
            □其他_________。
            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本契約書及其附件。
第二十四條  (補充規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甲方及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
            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立契約人:

出賣人(乙方):                       買受人(甲方):
名稱:                                 姓名:
電話:                                 電話:
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公司(商號)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