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爾夫球場(會員經營型)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契約簽訂前,至少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二、立契約人
    招募會員者:□經營主體○○○
                □非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甲方)

    參加會員者:○○○  (以下簡稱乙方)

三、甲方經營之高爾夫球場係依法令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可在案者,其基本
    資料為:
  (一)球場名稱:○○○
  (二)經營主體:○○○            負責人:○○○
  (三)球場所在地:○○○
  (四)球場面積:○○○公頃        球洞數:○○○洞
  (五)土地權屬:○○○            建物權屬:○○○
  (六)籌設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七)開放使用許可字號:○○○    發證機關:○○○
  (八)球場設施:○○○
  (九)使用球場之權源:○○○
  (十)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
          □得附加眷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人。
          □不得附加眷屬。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限制記名團體會員。
        □短期會員。
  (十一)預定招收會員總數:○○○,其中個人會員數:
          ○○○,眷屬會員數:○○○,不記名團體會員數:○○○,
          限制記名團體會員數:○○○,短期會員數:○○○。
  (十二)簽約時會員總數:○○○,實際已販賣個人會員數:○○○,
          眷屬會員數:○○○,不記名團體會員數:○○○,限制記名
          團體會員數:○○○,短期會員數:○○○。
  (十三)會員資格審查制度:□有
                            □無
  (十四)費用:□會費、□保證金、□季費、□使用費
  (十五)季費或使用費調整之標準:○○○。
  (十六)退費手續:○○○,其方法:○○○。
四、甲方保證前項基本資料完全正確,乙方同意參加會員,雙方依互惠原
    則簽訂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依會員大會決議經營管理球場。
        乙方有□球場資產所有權□球場股份□球場設施使用權□經由選
        舉參與經營權□出席會員大會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罷免權□填補虧損之義務□其他○○○○。
第二條  乙方參加球場會員種類:
        □個人會員
          □附加眷屬○○人;眷屬資格之限制(□夫妻□父母□子女□
            兄弟姊妹......)。
          □不附加眷屬。
        □團體會員□不記名團體會員
                  □限制記名團體會員
        □短期會員,其效期○○年。
第三條  乙方除契約或規章另有規定外,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乙方依前條加入為甲方個人會員者,具有第一條所列擇定之
            權利與義務。其附加之眷屬會員僅有球場設施使用權。
        二、乙方依前條加入為甲方限制記名團體會員時,其具名者,具
            有第一條所列擇定之權利與義務,其不記名者,僅有球場設
            施使用權。
        三、乙方依前條加入為甲方不記名團體會員者,除球場設施使用
            權外,不具第一條所列其他權利與義務。
        四、乙方依前條加入為甲方短期會員者,除球場設施使用權外,
            不具第一條所列其他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本球場□有或□無會員資格限制,若有資格限制者,其資格為1
        、○○○○○,2、○○○○○。
第五條  乙方入會應繳交入會費新臺幣(以下同)○○○元,保證金○○
        ○元,共○○○元。
        前項費用,簽約時□一次全部繳清○○○元或□先繳○○○元,
        餘分○○○期,每期繳付本利共○○○元。
第六條  會員入會後除第○○○條規定之費用外:
        □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不論使用球場與否,須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元。
        □使用球場時,另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元;未使用球
          場時,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七條  乙方得隨時要求退會,甲方不得拒絕。
第八條  乙方退會時,其所繳之入會費或○○○費不予退還,保證金或○
        ○○費應予退還,甲方並應於收到乙方退會通知後○○日(不得
        高於十五日)內退還之。
第九條  甲方無法或不願再繼續經營球場時,應將乙方所繳之入會費及保
        證金全額□無息或□按年利率○○○加計利息退還。但乙方入會
        達○○年(以訂立契約日起算,不得低於二十年),只退還保證
        金。
第十條  個人會員之會員權可繼承或轉讓。個人會員附加眷屬會員者,眷
        屬會員可更名,但不可個別轉讓。
        團體會員每組○○○人,○○○人記名,由乙方決定登記者姓名
        並可依乙方要求辦理更名登記。另○○○人無記名,由乙方自行
        決定每次打球之使用人。團體會員之會員權□經甲方同意後可轉
        讓□可繼承或轉讓。
第十一條  乙方將會員權轉讓他人時,受讓人應符合會員資格方得辦理過
          戶手續,甲方□不收或□得酌收手續費(過戶費),其費用為
          ○○○元。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之更名□有或□無收手續費(過戶費),若收手續費
          (過戶費),其費用為○○○元。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會員權,得由符合會員資格之法定繼承人中一人繼承
          或辦理退會。未辦妥繼承過戶手續前,其會員權暫停使用,但
          已由繼承人中協議其中一人為繼承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
            但於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
          □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平日及假日均得供非會員使用。
          □本球場及其附屬設施,僅供會員及會員所邀請之來賓使用外
            ,平日得供非會員使用,假日在下列條件下,得供非會員使
            用:1、○○○2、○○○......。
          使用本球場□均需先預約□得不預約,其預約方式如下:○○
          ○○○。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使用球場應支付之費用詳如附表。
          個人會員使用球場其他設施,其收費依甲方規定享有特別優惠
          。
第十六條  眷屬會員與有記名之團體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收費與
          個人會員相同。
          不記名之團體會員,其果嶺費依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平日
          (自○○時至○○時止之時段)○○○折,假日○○○折計收
          。其餘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十七條  會員得邀請來賓使用球場(限○組),其來賓於會員陪同下亦
          得使用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其收費
          標準如下:其果嶺費依甲方所訂非會員之果嶺費收費標準得享
          有平日○○○折,假日○○○折優惠,其餘與會員相同。
第十八條  非會員使用本球場及本球場之其他設施,其條件如下:1、○
          ○○○○2、○○○○○;其收費標準詳如第十五條附表。
第十九條  本球場之高爾夫球日為星期○○,優待非會員,其果嶺費按非
          會員平日收費標準打○○○折。
第二十條  本契約所定有關會員使用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之費用,每○○曆
          年(時間)調整幅度超過百分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者及會員之權利義務之調整與其他重大事項,除法令所規定
          者外,應經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球場會員規章(如附件),若有不遵守會員規章
            者,甲方得予警告或暫時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甲方得
            予強制出會,並將其原繳之存入保證金無息退還。
            甲方違約者,乙方得退會並得請求返還所繳之入會費與保證
            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二條  雙方發生爭議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由○○○○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
            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或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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