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______(不得少於三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內容。
二、委託銷售之標的
(一)土地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
│所│縣│市│段│小│地│都市│面│有無│有無│權│
│有│市│區│ │段│號│計畫│積│設定│租賃│利│
│權│ │鄉│ │ │ │使用│︵│他項│或占│範│
│人│ │鎮│ │ │ │分區│平│權利│用之│圍│
│ │ │ │ │ │ │(或│方│、權│情形│ │
│ │ │ │ │ │ │非都│公│利種│ │ │
│ │ │ │ │ │ │市土│尺│類 │ │ │
│ │ │ │ │ │ │地使│︶│ │ │ │
│ │ │ │ │ │ │用地│ │ │ │ │
│ │ │ │ │ │ │類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建築改良物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
│所│縣│市│路│段│巷│弄│號│樓│建築物│ │面積
│有│市│區│街│ │ │ │ │ │完成日│ │(平方
│權│ │鄉│ │ │ │ │ │ │期 │ │
│人│ │鎮│ │ │ │ │ │ │ │ │
├─┼─┼─┼─┼─┼─┼─┼─┼─┼───┼──┼───
│ │ │ │ │ │ │ │ │ │民國 │主建│
│ │ │ │ │ │ │ │ │ │ │物 │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附屬│
│ │ │ │ │ │ │ │ │ │ 月│建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共用│
│ │ │ │ │ │ │ │ │ │ │部分│
└─┴─┴─┴─┴─┴─┴─┴─┴─┴───┴──┴───
───┬──┬──┬─────┬─────┐
│建號│權利│有無設定他│有無租賃或│
公尺)│ │範圍│項權利、權│占用之情形│
│ │ │利種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車位標示(詳如登記簿謄本):
本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
他_____________(車位情況或無法得知者自行說明)為地上(面、
下)第____層□平面式□機械式□坡道式□升降式停車位,編號第
____號車位。
□有編號登記。
□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持分合併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面
積內)。
□共用部分。
(如有停車位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之約定文件,應檢附之。)
(四)□附隨買賣設備
□願意附贈買方現有設備項目,計有:
□燈飾□床組□梳妝台□窗廉□熱水器□冰箱□洗衣機□瓦斯爐□
沙發____組□冷氣____台□廚具____式□電話____線□其他____。
前項(一)(二)(三)之標的未記載者,以地政機關所登載為準;
(四)未記載者,以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簽定時之現況為準。
三、委託銷售價格
委託人願意出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__________,總價格為新台幣
__________元整,車位價格為新台幣____________元整,合計新台幣
______________元整。
前項之金額未記載者,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無效。
四、委託銷售期間
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止。
未記載委託銷售期間者,委託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
五、服務報酬
買賣成交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
之百分之__________(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空白處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收取服務報酬。
六、受託人之義務
(一)受託人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
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
(三)受託人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
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
止及委託人終止契約外,均由受託人負責,受託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請求委託人補貼。
(四)受託人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委
託人簽認後,將副本交委託人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
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受託人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
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委託人者,受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五)如買方簽立「要約書」(如附件),受託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
該要約書轉交委託人,不得隱瞞或扣留。但如因委託人之事由致
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六)受託人應隨時依委託人之查詢,向委託人報告銷售狀況。
(七)契約成立後,除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
外。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八)受託人應於收受定金後廿四小時內送交委託人。但如因委託人之
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書情形者,受託人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
金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委託人。
(一○)受託人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
過戶及貸款手續。
(一一)受託人應委託人之請求,有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委託人參
考之義務。
七、沒收定金之處理
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致定金由委託人沒收者,委託人
應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 _____(但不得逾約定定金百分之五十且
不得逾約定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以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
費用,且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
前項沒收定金百分比未記載者,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請求服務報酬或
費用。
八、買賣契約之簽訂及所有權移轉
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委託人應與受託人所仲介成交之買方另
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約定由委託人及買方共同或協商指
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如未約明者,由委託人指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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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
」等名詞。
三、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
四、約定服務報酬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附件
要約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本定型化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______(不得少於三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內容。
二、不動產買賣標的
本要約書有關不動產買賣標的之土地標示、建築改良物標示、車位標
示,均詳如不動產說明書。
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不得低於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
。
三、承購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
(一)承購總價款及應同時履行條件
┌─────┬─────────┬───────────┐
│項 目│金額(新台幣:元)│ 應同時履行條件 │
├─────┼─────────┼───────────┤
│承購總價款│ 元整│ │
├─────┼─────────┼───────────┤
│第一期(頭│ 元整│於簽訂□成屋□土地買賣│
│期款【含定│ │契約同時,應攜帶國民身│
│金】) │ │分證以供核對,並交付土│
│ │ │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 │ │正本予:□地政士□____│
│ │ │____________。 │
├─────┼─────────┼───────────┤
│第二期(備│ 元整│賣方應備齊權狀正本,攜│
│證款) │ │帶印鑑章並交付印鑑證明│
│ │ │、身分證明文件及稅單。│
├─────┼─────────┼───────────┤
│第三期(完│ 元整│於土地增值稅、契稅單核│
│稅款) │ │下後,經□地政士□通知│
│ │ │日起____日內,於委託人│
│ │ │收款同時由委託人與買方│
│ │ │依約繳清土地增值稅、契│
│ │ │稅及其他欠稅。 │
├─────┼─────────┼───────────┤
│第四期(交│ 元整│房屋鎖匙及水電、瓦斯、│
│屋款) │ │管理費收據等。 │
├─────┼─────────┼───────────┤
│貸款 │ 元整│ │
└─────┴─────────┴───────────┘
(二)其他要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要約之拘束
(一)本要約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
即應負洽商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但賣方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
更而為承諾時,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須再經買方承諾並
送達賣方。本要約書須併同其附件送達之。
(二)賣方或其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經
買方簽章同意者,為本要約書之一部分,但本要約書應優先適用
。
五、要約撤回權
(一)買方於要約期限內有撤回權。但賣方已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並
經受託人(仲介公司或商號)送達買方者,不在此限。
(二)買方於行使撤回權時應以郵局存證信函送達,或以書面親自送達
賣方,或送達至賣方所授權本要約書末頁所載______________公
司(或商號)地址,即生撤回效力。
六、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期間
本要約書依第四點承諾送達他方之日起______日內,買賣雙方應於共
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委託人及買方共同申
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交屋約定及其他相
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七、要約之生效
本要約書及其附件壹式肆份,由買賣雙方及____________公司(或商
號)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係為買賣雙方要約及承諾時之憑據,並自
簽認日起即生要約之效力。
貳 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約定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向消費者收取斡旋金、訂金或其他
任何名目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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