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中心志工設置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運用熱心服務之社
    會人力資源,參與本會消費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消費者保護業
    務之推動,並為提升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之服務事項為本中心消費者諮詢、訪查及協助本會各項事務之推
    動。

三、本中心志工置團長、副團長各一人;下設諮詢、訪查、文書及活動四
    組,各置組長一人。
    團長對外代表本中心志工,對內領導全體志工,綜理中心志工服務事
    項;副團長協助團長任務之執行,並為其代理。
    各組之任務如下:
  (一)諮詢組:電話或面談諮詢、紀錄及彙整、書面申訴案件之處理。
  (二)訪查組:配合本會業務需求,針對公安、商品標示、食品、藥品
        標示等進行實地訪查。
  (三)文書組:各項資料整理、文書作業。
  (四)活動組:各項活動規劃與執行。

四、團長由志工就服務本中心連續一年以上之志工中選任,任期一年,連
    選得連任。並兼諮詢組組長。
    副團長及除諮詢組組長外之各組組長,由團長提請本會遴派,其任期
    與團長同。其有第十點所列情事經解除志工資格或有其他具體不適任
    之情事,經改(補)派者亦同。

五、團長出缺或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由副團長代理。副團長如有不能代
    理之情事時,其代理人由本會指派。

六、志工之招募,由本會依業務需求辦理。
    應募本會之志工,應為二十歲以上品性端正,對消費者保護工作具服
    務熱忱,且確實有時間至本中心服務之社會人士。
    志工之遴選,由本會企劃組派員會同團長、副團長,就應募者中選任
    。
    經遴選之志工,應接受本會之職前養成訓練,並經試用二個月期滿,
    經團長審查合格者,始取得志工資格。

七、志工至本中心服務時間分為上午、中午、下午三個時段,上午為九時
    至十二時,中午為十二時至十四時,下午為十四時至十七時。
    年度志工輪值表,由團長排定後,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本會備查。

八、志工之輪值、請假規定如下:
  (一)輪值時不遲到早退,態度和藹,謹守崗位。
  (二)未能依排定時段輪值者,應自行找人代班或換班。
  (三)連續請假四週以上時,需先向團長報備,並由團長就其原輪值時
        段,公開徵求志願代班者;志願代班登記人數過多時,以抽籤決
        定。
  (四)連續請假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應先向團長報備,並經一次
        之教育訓練後,始得再輪值。
  (五)連續兩次未出席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座談會或其他活動者,應
        暫停輪值一個月。其原輪值時段,由團長公開徵求志願代班者;
        志願代班登記人數過多時,以抽籤決定。

九、志工之權利義務及服勤規定如下:
  (一)志工服務為無給職,除依規定享有保險權利,得視年度經費狀況
        ,由本會酌予發給車馬補助費。
  (二)志工應參加本會辦理之各項教育訓練活動。
  (三)志工為諮詢時,應僅就消費者所提問題提供服務,不得私下為消
        費者進行調解工作或轉介消費糾紛事件至相關團體或事務所。
  (四)索取本會出版書籍、文宣資料或連繫本會相關業者,應逕轉本會
        處理。
  (五)志工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或本中心志工名義參加各項活動
        ,亦不得利用服勤機會,從事非屬志工之職務。
  (六)應確實填寫諮詢紀錄。

十、志工有下列情事者,應由團長報請本會解除其志工之資格:
  (一)一個月無故缺勤達二次以上者。
  (二)未填寫或拒絕填寫民眾電話諮詢案件日報表者。
  (三)利用本會或本中心名義對外從事損及本會或本中心形象、名譽之
        情事者。
  (四)利用服勤中從事保險、直銷、仲介或其他營利行為者。
  (五)違背本中心成立宗旨或破壞本會或本中心名譽者。
  (六)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或本中心名義參加各項活動者。
  (七)利用服勤機會,私下為消費者進行調解工作或轉介消費糾紛事件
        至所屬團體或事務所者。
  (八)服務態度表現不佳,經勸告未獲改善者。
  (九)一年內累積或連續三個月未達應輪值勤次數十三次以上者。
    團長有前項所列情事或有其他具體不適任團長職務情事,由本會企劃
    組提報解除其志工或團長之職務。

十一、志工連續服務滿一年而有特殊具體表現者,由團長報請本會酌予獎
      勵。
      每年度終了,由團長依據志工服勤出席情形及民眾電話諮詢案件日
      報表填寫內容,辦理志工之考評,考評結果送本會審核後辦理公開
      表揚或解除志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