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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應記載事項
  一、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且正確資訊,以利消費者為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企業經營者於郵購行銷目錄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應載明出賣人之姓名、名稱、電話、網址、負責人、事務所或
          住居所地址。
    (二)應載明買賣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產品之價格(是否含食品盛裝
          器材)、運費之負擔、付款方式、預購日期、取貨方式及日期
          。
    (三)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清楚標示
          1.食品之品名、熱量、營養成分及供應份數。
          2.內容物名稱、數量及重量。
          3.使用方法及產品製造人名稱,必要時應記載食品之尺寸大小
            。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之記載亦同。
    (四)應詳細記載產品保存方式及期限、產品食用方式及調理或復熱
          之程序。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亦應為相同之記載。
    (五)應載明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日內(不得少於 7
          日),對產品欲退貨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不附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產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
          者解除買賣契約。
    (六)企業經營者於收到前項消費者解約通知後,現金交易應於日內
          (最多不得逾14日)將價金返還予消費者;信用卡交易,企業
          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者解約通知到達次日前辦理信用卡交易取
          消。
    (七)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
          之證明文件。
  二、消費者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退貨解約權時,
    (一)其與企業經營者間應互負民法關於回復原狀規定之義務。企業
          經營者應返還價款,消費者則應返還所購買之食品;消費者應
          返還之食品因已食用,或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有毀損
          、滅失,而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舉例說明:消費者
          於收受產品 7日內食用部分或全部食品後,始行使退貨解約權
          時,企業經營者應接受消費者之退貨要求,返還價款,消費者
          亦應就已食用部分償還價額。)
    (二)消費者如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其收
          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仍不影響其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退貨解約權規定之行使。
    (三)消費者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企業經營
          者應於通知到達後14日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
          ;逾期,視為拋棄其產品。
  三、消費者於收受產品後,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
      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
      企業經營者。
  四、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必要範
      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強制約定消費者個人資料於不同法人間流通。
  二、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三、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份量、數量、重量,消費
      者不得異議之條款。
  四、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不得約定廣告(圖片)僅供參
      考。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任意解除契約。
  六、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企業經營者民法上應負之瑕疵擔保及產品給付
      (運送)遲延責任。
  七、不得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
  八、不得約定如有糾紛,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交易資料為認定標準
      。
  九、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交付產品時得收回訂貨單。
  十、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