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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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四)進行各項重要計畫事前與事後之性別影響評估。
(五)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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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
秘書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外聘委員
應有三至五人,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委員;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人員派兼之
,擔任本小組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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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議:
(一)本小組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本小組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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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
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之
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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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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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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