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設置目的:
    為推動本會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
    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四)進行各項重要計畫事前與事後之性別影響評估。
  (五)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
  (一)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
        秘書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外聘委員
        應有三至五人,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委員;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人員派兼之
        ,擔任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委員會議:
  (一)本小組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本小組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五、委員任期及酬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
    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會之
    兼職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經費: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其他: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會相關單位主管或會外學者、專
    家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