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辦理受照顧者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
    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索取契約範本時,
        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
    蟲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仍得針對個別
    狀況,經雙方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
    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
    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茲受____
______(委託人,以下簡稱乙方)之委託,為________(受照顧者,以下
簡稱丙方)養護(長期照護)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
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路____
        段____巷____弄____號____樓____室,約____平方公尺之____人
        房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供丙
        方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丙方之
        同意。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契約期限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高前條所定各項費用
        。
第七條  乙方應為丙方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
        由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
        護(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元後無息退還。
        但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在不違反丙方意思下,乙方得於丙方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
        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
        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
        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
              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
              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丙方之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
          應依照醫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
          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
          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有關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
          期照護)事項之通知,乙方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電
          子郵件: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
          當理由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或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
          知會乙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
          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
          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
          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
          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或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丙方符合進住條
          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
              求者,應協助轉介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三、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養護(長期照護)關係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甲方應
          於期滿前二個月通知乙方及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
          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乙、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
          者,以為丙方之利益為限,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
          前條第四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或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受照顧者
              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丙方騰空遷出養護(長期照
          護)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
          或丙方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應協助丙方於七日內騰空遷出
          養護(長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
          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
          期照護)費。
          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天以內(不得少於三
          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乙方、緊
            急聯絡人、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
            得異議。
            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
            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丙方之遺體,未領回
            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
            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或丙
            方繼承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二、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辦理受照顧者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
    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索取契約範本時,
        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
    蟲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仍得針對個別
    狀況,經雙方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
    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
    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茲受____
______(委託人,以下簡稱乙方)之委託,為 _________(受照顧者,以
下簡稱丙方)養護(長期照護)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
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路____
        段____巷____弄____號____樓____室,約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
        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供丙方
        進住使用。
第二條  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丙方之
        同意。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
        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
        費。
        甲方如有調整收費標準之決定時,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乙方,並報
        請主管機關同意。
第七條  乙方應為丙方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由
        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護
        (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元後無息退還。但
        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在不違反丙方意思下,乙方得於丙方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
        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
        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
        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
              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
              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丙方之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
          應依照醫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
          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
          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有關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
          期照護)事項之通知,乙方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
          當理由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或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
          知會乙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
          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
          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
          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或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丙方符合進住條
          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
              求者,應協助轉介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三、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甲方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乙、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者,以為丙方之利益
          為限,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
          前條第三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或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
              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丙方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並
          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或丙方應負擔之
          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終止時,應協助丙方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期
          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
          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期照護)費
          。
          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__天以內(不得少於
          三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乙方、緊
            急聯絡人、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
            得異議。
            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
            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丙方之遺體,未領回
            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
            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或丙
            方繼承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三、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辦理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
    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
        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
    蟲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仍得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
    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
    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
    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消費者以下簡稱為乙方)茲為養護(長期照護)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
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
        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______室,約__
        __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
        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契約期限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高前條所定各項費用
        。
第七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
        由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
        護(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__元後無息退還
        。但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乙方得於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
        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所生
        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
              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
              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應依照
          醫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
          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
          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
          護)事項之通知,指定__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當理由
          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知會乙
          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生費用
          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繳納之
          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新設施
          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非毀損
          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
          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
              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求者,
              應協助轉介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四、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五、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養護(長期照護)關係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甲方應
          於期滿前二個月通知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
          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於一個月前通知
          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前條
          第四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
              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遷出養護(長期照護)
          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
          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
          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
          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期照護)
          費。
          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天以內(不得少於三
          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
            人、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
            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
            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
            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該等人時,甲方應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
            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繼承
            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健康狀況改變,致喪失行為能力時,概由乙方配偶或
            第一順位繼承人代理乙方與甲方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四、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辦理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
    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
        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
    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仍得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
    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
    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
    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__(消費者以下簡稱為乙方)茲為養護(長期照護)事宜,雙方同意依本
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
        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______室,約__
        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所
        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
        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
        費。
        甲方如有調整收費標準之決定時,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乙方,並報
        請主管機關同意。
第七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由
        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護
        (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元後無息退還。但
        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乙方得於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
        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所生
        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
            、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療
            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應依照醫
        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若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
          他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
          床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
          有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
          護)事項之通知,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當理由
          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知會乙
          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生費用
          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繳納之
          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新設施
          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非毀損
          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
          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
              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求者,
              應協助轉介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四、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五、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甲方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前條
          第三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
              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並
          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
          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終止時,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
          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出者,甲
          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期照護)費。
          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__天以內(不得少於
          三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
            人、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
            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
            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
            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該等人時,甲方應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
            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繼承
            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健康狀況改變,致喪失行為能力時,概由乙方配偶或
            第一順位繼承人代理乙方與甲方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五、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