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辦理受照顧者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
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索取契約範本時,
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
蟲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仍得針對個別
狀況,經雙方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
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
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茲受____
______(委託人,以下簡稱乙方)之委託,為________(受照顧者,以下
簡稱丙方)養護(長期照護)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
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路____
段____巷____弄____號____樓____室,約____平方公尺之____人
房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供丙
方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丙方之
同意。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契約期限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高前條所定各項費用
。
第七條 乙方應為丙方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
由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
護(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元後無息退還。
但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在不違反丙方意思下,乙方得於丙方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
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
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
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
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
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丙方之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
應依照醫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
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
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有關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
期照護)事項之通知,乙方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電
子郵件: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
當理由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或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
知會乙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
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
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
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
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或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丙方符合進住條
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
求者,應協助轉介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三、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養護(長期照護)關係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甲方應
於期滿前二個月通知乙方及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
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本契約期限屆滿前,乙、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
者,以為丙方之利益為限,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
前條第四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或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受照顧者
送醫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丙方騰空遷出養護(長期照
護)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
或丙方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應協助丙方於七日內騰空遷出
養護(長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
如不按期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
期照護)費。
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天以內(不得少於三
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乙方、緊
急聯絡人、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
得異議。
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
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丙方之遺體,未領回
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
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或丙
方繼承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二、委託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辦理受照顧者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
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索取契約範本時,
請其簽收,以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
蟲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家屬或委託人仍得針對個別
狀況,經雙方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
約內容為主管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
正後宣稱為政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茲受____
______(委託人,以下簡稱乙方)之委託,為 _________(受照顧者,以
下簡稱丙方)養護(長期照護)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
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縣(市)____鄉(鎮、市、區)____路____
段____巷____弄____號____樓____室,約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
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所定收費標準繳費供丙方
進住使用。
第二條 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丙方之
同意。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
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
費。
甲方如有調整收費標準之決定時,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乙方,並報
請主管機關同意。
第七條 乙方應為丙方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由
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護
(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元後無息退還。但
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在不違反丙方意思下,乙方得於丙方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
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
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
所生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
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
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丙方之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
應依照醫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
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
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有關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
期照護)事項之通知,乙方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
當理由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或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
知會乙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因此所生費用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
於乙方繳納之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或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
新設施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
方得為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或丙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丙方符合進住條
件,或為其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
求者,應協助轉介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三、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四、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甲方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乙、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由乙方為之者,以為丙方之利益
為限,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
前條第三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或丙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
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丙方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並
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乙方或丙方應負擔之
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終止時,應協助丙方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期
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
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期照護)費
。
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__天以內(不得少於
三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乙方、緊
急聯絡人、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
得異議。
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乙方或緊急聯絡人或丙方繼承人或
家屬於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丙方之遺體,未領回
前,甲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
即報警轉請檢察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或丙
方繼承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三、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定有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辦理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
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
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
蟲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仍得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
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
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
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消費者以下簡稱為乙方)茲為養護(長期照護)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
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
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______室,約__
__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
所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契約期限內,非經乙方同意,不得調高前條所定各項費用
。
第七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
由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
護(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__元後無息退還
。但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乙方得於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
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所生
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
友、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
療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應依照
醫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他
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床
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有
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
護)事項之通知,指定__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當理由
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知會乙
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生費用
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繳納之
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新設施
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非毀損
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
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
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求者,
應協助轉介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四、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五、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養護(長期照護)關係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甲方應
於期滿前二個月通知乙方。
甲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
情形之一,不得終止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於一個月前通知
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前條
第四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
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遷出養護(長期照護)
處所後,並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
損害賠償之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
期照護)處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
遷出者,甲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期照護)
費。
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天以內(不得少於三
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
人、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
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
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
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該等人時,甲方應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
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繼承
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健康狀況改變,致喪失行為能力時,概由乙方配偶或
第一順位繼承人代理乙方與甲方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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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費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未定期限)範本
簽約前注意事項:
一、受照顧者辦理進住機構時,有權將契約書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至少
五日之契約審閱期,機構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業者與消費者簽約前,應提
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業者違反
上述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等條
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契約之審閱期間定為五日應屬合理期限
,但消費者要求更長時(但限於三十日以內),機構亦應同意之
。
(二)機構宜準備簽收簿,供受照顧者索取契約範本時,請其簽收,以
備需要時證明消費者曾行使契約審閱權。
(三)機構應告知消費者有關本契約一切之權利義務事項,除應提供契
約條款外,同時並交付機構立案證書影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證明文件影本、收容辦法、請假規定及另行收費基準等文件。
二、機構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以及重要交易資訊應公開及透明化,其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契約內容不得違背法令強
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由於機構是群體生活,受照顧者入住前應提供體檢文件,體檢項目至
少包含:胸部X光檢查、糞便檢(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
感染檢查),以供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進住條件。
四、本契約範本僅供機構及消費者參考。
本約雖為定型化契約之一種,惟受照顧者仍得針對個別狀況,經雙方
合議確認後,要求機構業者增刪修改,機構不得以本契約內容為主管
機關所定為由,主張無法修改,亦不得為有利於己之修正後宣稱為政
府機關版本,而主張不得修改。
為使消費者了解機構資訊,應將主管機關最近二次老人福利機構評鑑
之等次及評鑑指標項目內容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知悉。
五、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直撥,便可逕轉接至其所屬縣(市)政
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乙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
至少為五日)
立契約當事人________(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
__(消費者以下簡稱為乙方)茲為養護(長期照護)事宜,雙方同意依本
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提供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
路______段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______室,約__
__平方公尺之____人房暨第十一條所定之服務,乙方依第五條所
定收費標準繳費進住使用。
第二條 本契約期間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第三條 甲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甲方應將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揭示適當地點
供乙方參閱,並主動提示。
第五條 乙方應繳納保證金、養護(長期照護)費,其數額及繳費方式如
下:
一、保證金:乙方應於訂立契約時,一次繳足相當於____個月養
護(長期照護)費(最高不得逾二個月)之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______元整予甲方,甲方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保證金。乙方欠繳養護(長期照護)費或其他費
用,或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甲方得定____日(不得少
於七日)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甲方
得於保證金內扣抵,其不足數乙方仍應依第八條補足。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每月______元整,乙方最遲應於丙方
進住之日依當月進住日數繳納,並於嗣後每月____日按月繳
納。本款養護(長期照護)費,包括膳食費、照顧費等,惟
不含第七條所應自行負擔費用,其計費數額及內容如下:
(一)膳食費:每月______元,含每日早、午、晚三餐及節慶
加菜。
(二)照顧費:每月______元,應由甲方提供生活、休閒、專
業照顧服務之費用。
乙方進住後得提出換房之要求,並由雙方協調後為之。
甲方因照顧之需要,得調整乙方之住房,惟應先徵得乙方之同意
。
甲方應公開揭示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
等資訊。
第六條 甲方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
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依上漲或下跌標準調整收
費。
甲方如有調整收費標準之決定時,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乙方,並報
請主管機關同意。
第七條 乙方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個人日用品、營養品、紙尿褲、看護墊、醫療耗材等消耗品
。
二、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三、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僱請看護人員之費用
。
四、其他因乙方個人原因所生之費用。
第八條 保證金扣抵達二分之一時,甲方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通知乙方
補足。乙方逾期仍不補足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九條 乙方因病就醫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於機構外生活,經辦妥甲方所規
定之手續且連續外住二日以上者,得按實際院外生活日數請求無
息退還每日______元之膳食費。但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較有利
於乙方者,從其約定。
第十條 乙方應於約定進住日或契約生效日起__日內進住。如無正當理由
逾期仍未進住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得將乙方已繳當月之養護
(長期照護)費用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______元後無息退還。但
最高不得逾當月已繳養護(長期照護)費用之百分之十。
乙方得於進住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終止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乙
方應依實際進住日數按日支付甲方每日______元。
甲方應乙方之特殊請求而為進住之購置,因前二項契約終止所生
之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甲方至少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
、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一)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二)慶生會、文康活動。
(三)戶外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四)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得視情形另計費用)。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療
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衛教與醫療保健之指導。
前項所定服務之內容詳如附件一。
乙方於締約時,如有提供醫療資料記載醫囑事項,甲方應依照醫
囑事項辦理。
第十二條 若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經勸阻、疏導無法制止,且無其
他替代照顧措施者,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並經醫師診斷或有臨
床護理工作三年以上護理人員參據醫師既往診斷紀錄,經評估
有約束之必要後,應依附件二之約束準則使用適當約束物品:
一、乙方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二、乙方常有跌倒情事,而有安全顧慮之虞。
第十三條 甲方應訂定急、重傷病或其他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於雙方
簽訂本契約時交付乙方收執。
乙方發生前項傷病事故時,甲方負有依前項處理流程之作為義
務。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乙方亦
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緊急意外事故處理流程之內容詳如附件三。
第十四條 乙方就急、重傷病、緊急事故處理或其他必要之養護(長期照
護)事項之通知,指定______為緊急聯絡人。
緊急聯絡人就前項所定事項負有妥善處理之義務,並指定____
__縣(市)______鄉(鎮、市、區)______路______段______
巷______弄______號______樓為甲方通知之處所(聯絡電話:
________;行動電話:__________;傳真號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
緊急聯絡人經甲方通知後未及時回復、處理,或甲方依上開緊
急聯絡處所、電話、簡訊或傳真而無法聯絡者,甲方應依當時
情形為必要之處置(如乙方須緊急送醫時,逕送距離機構最近
或指定醫療機構),緊急聯絡人、乙方或其繼承人無正當理由
者,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五條 乙方擅自變更使用或毀損甲方所提供之設施者,甲方得知會乙
方毀損金額後,再行回復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因此所生費用
或其他損害,甲方得檢附單據向乙方請求賠償或於乙方繳納之
保證金內扣抵。
乙方經甲方同意變更使用其所提供之設備,或另行增設新設施
其費用應由乙方自行負責,且該等經變更或新增之設施非毀損
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於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得為
必要之處置,乙方不得拆除及請求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訂立契約時,以詐術使甲方誤信其符合進住條件,或為其
他虛偽之意思表示,使甲方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健康狀況改變,致不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容對象。但甲
方於契約終止後,經乙方或其家屬、緊急聯絡人請求者,
應協助轉介乙方至適當機構醫療或養護。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
四、如無保證金時,乙方積欠養護(長期照護)費用達一個月
之總額,經甲方催告,仍未繳費。
五、違反甲方規定留宿親友,經勸導三次仍不改善。
乙方入住機構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先予制止,無效後
再予終止契約:
一、故意毀損甲方之設備或物品,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規定使用甲方設備,致妨礙公共安全或衛生,情節嚴
重。
三、與其他受照顧者發生嚴重爭執或干擾他人,經甲方以換房
或其他方式勸解仍未改善,致影響團體生活。
前項終止權,自甲方知有終止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七條 甲方非因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契約。
當契約終止後,乙方若有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之原因者,甲方應通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適當安置,在地方政
府未適當安置前,甲方仍須繼續照顧。
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於一個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逕行通知終止契約,不受前條
第三項所定一個月之限制:
一、甲方或其使用人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乙方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甲方之受僱人或其使用人對於乙方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
三、甲方之受僱人、使用人或其他受照顧者患有法定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但甲方已將該受僱人、使用人或住民送醫
診治,並證明已無傳染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提供乙方居住或生活之處所,有危害乙方之安全或健
康,或有危害之虞。
前項契約終止後,若有損害,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並
將乙方所繳保證金扣除乙方積欠之費用或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之
餘額無息返還之。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將乙方已繳當月養護(長期照護)費按契
約終止後之日數比例退還之。
第二十條 乙方於契約終止時,應於七日內騰空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
所,並按日支付養護(長期照護)費用。如不按期遷出者,甲
方得按遲延遷出日數向乙方請求養護(長期照護)費。
乙方於遷出養護(長期照護)處所後,所遺留之物品甲方應妥
為保管,並應通知乙方或所指定之人於____天以內(不得少於
三十日)取回。
第二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者,乙方之遺體及其遺留財物依其
所立遺囑處理之。
甲方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知乙方立有遺囑或有嗣後撤回遺
囑之全部或一部或有民法所定視為撤回之事由者,緊急聯絡
人、乙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對於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異議
。
乙方無第一項之遺囑者,緊急聯絡人或乙方繼承人或家屬於
甲方通知十二小時內應儘速領回乙方之遺體,未領回前,甲
方得將遺體逕送殯儀館暫厝。如無該等人時,甲方應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處理之。但意外死亡者,甲方應即報警轉請檢察
官辦理相驗手續。
甲方依前三項規定處理乙方遺體所需必要費用,得於保證金
或乙方遺留之財產扣抵之,如有不足,甲方得請求乙方繼承
人償還。
無第一項之遺囑而乙方繼承人未依甲方所定期限處理遺物時
,甲方得依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
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訂附件以及經乙方審閱之進住規定,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有同一效力。
第二十四條 乙方因健康狀況改變,致喪失行為能力時,概由乙方配偶或
第一順位繼承人代理乙方與甲方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並得由甲、乙雙方隨
時協議補充之。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書一式____份,經甲、乙雙方及緊急聯絡人簽名或蓋
章後生效,各執一份為憑。如送法院公證,其所需費用除另
有約定外,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契約當事人
甲方:
負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機構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電子郵件:
網址:
乙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
緊急聯絡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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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附件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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