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參考要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
    工程需求訂定進度管理資料,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及主辦機關落
    實審查、核定及進度確保作業,特訂定本參考要項,以協助各機關辦
    理施工進度管理工作,確實掌握及管控施工進度,提升工程執行績效
    。

二、對象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視個案特性、標案規模及實
    際施工情形,參採本參考要項之內容。

三、執行依據
    各工程主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以採用工程會訂定
    之下列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並參採下列權責分工表、作業程序、要
    點等,與施工廠商簽訂契約後,依個案契約執行施工進度管理作業。
  (一)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二)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三)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四)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五)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六)監造計畫製作綱要
  (七)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
  (八)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
  (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四、參考規範
    各主辦機關可參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01103章進度管理之內容
    ,納入個案施工規範,辦理進度表提送、更新、預測及修訂等工作。

五、施工進度管理作業
    有關施工進度管理作業之重要事項,包括進度資料之提送、更新、預
    測、修訂,及趕工計畫之提送,計五項重要事項。各事項之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應依契約約定召開進度會議,
    相關工作項目、辦理流程,與預定進度、實際進度及趕工進度資料之
    適用階段,分述如下:
  (一)進度資料提送
        1.施工廠商
         (1)施工廠商於開工前依契約約定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
            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
            主辦機關核定。
         (2)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
            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與完成日期、
            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
            。
         (3)預定進度表,經主辦機關修正或核定者,不因此免除施工廠
            商對契約竣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4)依契約約定,檢討進度資料之提送流程,完成時限及優先順
            序。
        2.監造單位審查及管制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預定進度、趕工計
          畫、工期展延與其他送審案件,並依監造計畫所訂整體施工計
          畫審查重點表,落實審查施工廠商之進度管理工作項目。
        3.專案管理單位審定進度資料。
        4.主辦機關核定進度資料。
  (二)進度資料更新
        1.施工廠商依契約約定,落實更新實際進度表等相關進度執行資
          料。
         (1)提出估驗計價文件,依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應包括
            契約約定之估驗期程之施工進度報告表。
         (2)依契約約定,檢討施工進度問題,進行施工進度協調。
        2.監造單位辦理施工進度更新資料之查證及管理。
        3.專案管理單位督工進度更新資料。
  (三)進度資料預測
        1.施工廠商依契約約定,計畫未來工作之程序及時間,預測進度
          執行資料如蒙地卡羅法(Monte Carlo method)、計畫評核術
          ( Program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PERT)、專
          家問卷法或風險評估等。
        2.監造單位辦理施工進度預測資料之查證及管理。
        3.專案管理單位督導施工進度預測資料。
        4.主辦機關備查施工進度預測資料。
  (四)進度資料修訂
        1.施工廠商依工程採購契約,如有符合契約約定情形(例如非可
          歸責於施工廠商者),致影響進度規劃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
          展延工期者,施工廠商應檢具事證以書面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經主辦機關核定後辦理修訂預定進度表。
        2.監造單位辦理工期展延及修訂進度之審查及管制事宜。
        3.專案管理單位審定工期展延及進度修訂資料。
        4.主辦機關核定工期展延及進度修訂資料。
  (五)趕工計畫
        1.進度未落後,如縮減工期,對工程計畫執行有助益
          或具有重大效益,或工程標案延後開工或進度落後非屬施工廠
          商責任,其符合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所定情形者,主辦機關
          得檢討趕工效益,訂定趕工期限目標及方案。
        2.進度落後屬施工廠商責任者,依工程採購契約及公共工程廠商
          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契約約定幅度,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
          極改善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但廠
          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
          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3.監造單位辦理審查及管制趕工計畫(含趕工進度表)。
        4.專案管理單位審定趕工計畫(含趕工進度表)。
        5.主辦機關核定趕工計畫(含趕工進度表)。

六、進度管理人員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宜視標案規模配置
    或指定具有進度管理專長或具有使用電腦排程軟體經驗之人員辦理進
    度管理工作。

七、「公共工程施工進度管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1;「公共工程施工進
    度管理作業相關規定索引表」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