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服務守則
本會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會職員對於機密文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本會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會辦公,並應親自簽到、退或刷卡。
本會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會職員因辭(免)職、退休、資遣或解聘(僱)而離職者,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 者,不發給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