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
  派,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事務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事務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代表本會與各部、會原住民事務相關工作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等慶典或活動。
  八、在主任委員指派之區域駐點辦理政令宣導、協助原住民處理土地問
      題、受理陳情、指導研提部落發展計畫等服務。
  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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