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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