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教育文化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科:
    (一)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
    (二)原住民族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原住民族學校之規劃、設立、審議及督導事項。
    (四)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之規劃、設立、協調、審議及督導事項
          。
    (五)原住民族學知識系統之建立及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規劃、教材編
          纂事項。
    (六)原住民族教育之師資研習事項。
    (七)原住民族教育之研究、評鑑及獎助事項。
    (八)原住民學前教育及原住民學生之輔導、協調及獎勵、補助事項
          。
    (九)原住民專門人才培育之規劃、協調、審議及獎助事項。
    (十)原住民族社會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十一)原住民族人權與兩性平等教育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十二)原住民族終身學習體系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事項。
    (十三)創造原住民族數位機會與環境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事
            項。
    (十四)不屬本處其他科及統籌性質之綜合事項。
  二、文化科: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發掘、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事
          項。
    (二)原住民族傳統技藝研究、保存、傳承與發展之規劃、協調及審
          議事項。
    (三)原住民族歷史文化、歲時祭儀之研究、保存及傳承事項。
    (四)原住民族文化機構及文化設施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及獎
          補助事項。
    (五)原住民族與國際少數民族文化交流及考察事項。
    (六)原住民文化團體之聯繫與相關活動之輔導、推動及獎助事項。
    (七)原住民族文化與體育競技活動之推動及獎助事項。
    (八)原住民文化人才培育與演藝團隊之扶植、督導及展演事項。
    (九)原住民族傳播媒體之規劃、協調、審議及執行事項。
    (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事項。
    (十一)與其他文化、觀光等機關共同舉辦展演活動之聯繫、協調及
            促進事項。
  三、語言科:
    (一)原住民族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語言復育、傳承、研究與出版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
          項。
    (三)原住民族語言教育之規劃、協調、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原住民族語言人才之培育、輔導及獎助事項。
    (五)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機構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六)原住民族語言文字之建立及推廣事項。
    (七)原住民族語言教育、教法與教學媒體之規劃、研究、實驗及推
          廣事項。
    (八)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之振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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