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 長就原住民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原住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