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
  長就原住民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原住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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