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83
人,瀏覽人次:
82581869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教審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前條規定遴聘,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時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