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任秘書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五、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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