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
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
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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