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