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特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五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牌一座。 二、優等獎:自由港區事業於前一年度每個月超額僱用原住民勞工三人 以上,並累計達六個月,發給獎狀一幀。